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缺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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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缺陷 摘要:本文通过对保荐机构担当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建议今后的制度设计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别,使保荐机构能更好的起到对证券发行上市的举荐和担保作用。一、保荐制度简介保荐制度又称为保荐人制度,来源于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举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精确、完整,帮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担当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担当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人还要持续督导发行
2、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于2023年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引入了保荐制度,并在2023年证券法中确立了保荐制度的合法地位。二、我国现行保荐制度的缺陷2023年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关于保荐人的管理方法最初为2023年的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2023年10月修订了暂行方法,将修订后的方法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该管理方法又于2023年4月进行了修订。管理方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
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执业水平,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管理方法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担当。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看法。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精确、完整;证券发行规模达到肯定数量的,可以采纳联合保荐,但参加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当,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当。2023年的暂行方法第六条为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
4、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看法,虽然2023年管理方法第六条与2023年的暂行方法相比,已经有了改进,引入了联合主承销,即主承销商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当,但仍旧没有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进行完全分别,联合主承销中,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须要与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共同担当,在制度设计上仍旧存在不足。管理方法中规定由保荐机构担当主承销商,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券商目前尚未没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和专业化分工,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别。由于证券承销会给证券商带来特别可观的利益,高额的承销费用和相对较低的发行风险,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有着较大的利益诱惑,由于内在利益
5、的驱动,保荐机构将努力促使拟上市公司上市,尽力美化打算上市的公司,很有可能将一些低质量的公司推上市;保荐机构兼作主承销商,由于存在利益诱惑,也难以保证保荐机构公正地出具保荐看法书,尽到勤勉责任,从而影响其作为保荐人的公正性。虽然此次管理方法已将原来暂行方法中的由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修改为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当,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当,引入了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参加主承销工作,但由于担当发行和上市的保荐机构仍参加其中,由于利益驱动,仍旧难以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性,在制度设计仍旧存在缺陷。有效解决的方法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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