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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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施行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方法。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情况
2、进展监视。卫生行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治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治理效劳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
3、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八条 本方法施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运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本方法施行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第十条 以下工程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一) 工伤医疗费;(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四) 生活护理费;(五) 丧葬补助金;(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 辅助器具费;(九) 工伤康复费;(十) 工伤职工劳动才能鉴定费用。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
5、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第十四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储藏金。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藏金。需要动用储藏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
6、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7、、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
8、提交职工受损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损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好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9、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二) 受损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三) 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
10、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用人单位不得拘留工伤证。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损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截了当导致的疾病,经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损害部位。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第四章劳动才能鉴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才能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截了当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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