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及考试试题(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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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重点及考试试题(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等)目录保险学重点知识点总结(与书本相一致)1保险学期末复习提纲21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集及参考答案(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题)39保险学重点知识点总结(与书本相一致)第一章导论1 .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I)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
2、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
3、)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如美国国债风险。2 .PU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
4、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4)风险(管理)对策: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A自留风险有三种情况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
5、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B转移风险保险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定损失。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对冲金融衍生工具常常用来管理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如商品价格、利率价格、汇率价格),如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等。有些衍生工具开始用于管理纯粹风险(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以后会用得越来越多。其他合同性的风险转移措施,如销售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修条款等。Q财务法、控制法的各种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现将不同风险损失类型及适应的处理方法列分析表如下:类型频率损失程度易处理的方法1低小自留2高小自留或避免3低大避免、预防、抑制和分散4高大转移、
6、中和、抑制和分散(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检查和评估3 .P15风险管理的条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当然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转移出去。1.可保风险的条件(6个)一般而论,作为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二,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三,发生是意外的。四,必须是大量标的物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五,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六,风险发生概率具有数学上的可统计性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1)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大量:大数定律独立: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相似:避免逆向选择(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3)损失的发生具有
7、偶然性防止道德风险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4)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易确定(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巨灾发生的条件: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保险标的价值巨大(6)经济上的可行性4.风险的构成(1)风险因素(Hazard):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原因和条件。风险因素一般分为三种:实质性风险因素(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如天灾、意外事故)道德性风险因素(居心不良,故意)心理性风险因素(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2)风险事故: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风险事故并不指风险损失本身,但防灾防损则有利于减少风险损失。风险频率: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
8、位可能发生风险事故的次数。(3)风险损失: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以及额外费用的增加。风险损失的勘查与评估是保险活动的重要内容。风险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费用损失四类。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量X 100%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X 100%第三章保险概述保险概念(了解):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LP40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
9、构成要素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特定的方式,通过邀约和承诺的程序,并经保险人签章同意,合同才能成立。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以投保邀约只是按照保险人你就得各类保险的保险条款进行选择,不需要再提出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用投保单的形式表示愿意选择保险人的合同条款即可。再由于保险合同是钥匙合同,所以合同的订立还需要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交付保险费的办法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有保险人签章承诺,保险合同才告成立。除法律或丁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2 .P44保险的特征比较(保险与储蓄的比较特征)2.1 保险与储蓄共性:将当前的结余资金作为将来所需的
10、准备,都有长期储蓄的性质区别:(1)主体不同:保险消费者:符合保险人得承保条件,核保后可被拒保或以附加条件承保储蓄:任何单位和个人(2)资金属性不同保险基金是全体保护的共同财产,保险人统一运用于特定目的,被保险人无权干涉。储蓄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储蓄者,可自由支配。(3)技术要求不同保险:互助共济行为共担风险分摊金计算有特殊数理依据储蓄为自助行为,无需计算依据。(4)行为性质不同储蓄:将风险留给自己,依靠个人积累来应对未来风险的自助行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保险:将面临的风险用转移的方式靠集体的财力为风险带来的损失提供足够的保障,是互助行为。代价为保费。2.2 保险与赌博共性:由偶然事件引起的经
11、济行为区别:目的不同互助共济vs侥幸牟利手段不同:风险分散、大数定律/投机取巧结果不同保险转移风险赌博自主创造风险2.3 保险与保证共性:都是一种信用行为区别:(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集体企业,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约束。(2)保证附属于他人行为发生效力,从属合同,保险为独立合同。(3)有无对价关系。(4)保险鉴于合理的计算。2.4 保险与求济或捐助共性: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补救制度有着相同目的区别:保险等价商业行为有偿双务合同有偿双务合同救济无等价道义行为单方行为无合同约束单方行为无合同约束3 .P44保险的分类(理解)(掌握何为自愿保险何为强制保险其区别与联系)1、保险分类的方法法定分类法源
12、于各国法律,由于各国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国不尽相同理论分类法源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实用分类法源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归类2、保险分类的原则(1)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2)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3)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3、具体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商业性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例如:企财、车辆损失强制:又称法定保
13、险,是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儿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强制性和全面性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2)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3)按保障范围分类财产损失、信用保证、责任保险、人身保险(4)按经营目的分类盈利性保险、非盈性保险(5)按保险政策不同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6) P46按业务承保方式不同保险的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7)按承保的风险分类火灾保险、运输保险-(8)按保障主体分类(10)按保险价值或保额确定方式分类(11)按保险标的分类(详细)5.P47保险的基本职能基本职能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评:准确地表述了保险
14、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表现了保险的性质。6、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派生职能A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本课程持后一种观点。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B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5、1)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2)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3)社会管理功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A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A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
16、的.A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的保障服务,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具有一定优势。保险公司不仅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广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
17、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基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保险介入灾害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因而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为社会
18、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了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应用)(论述题)LP71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证、不可抗辩、禁止反言P7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P76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含义: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以方当事人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诚信:诚实+守信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19、。2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技术程度高,保险条款、费率复杂 (3)保险信息不对称;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偶然性) (5)保险合同的附合性3 .内容: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后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告知是如实告知。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
20、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之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1)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3)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隐瞒(4)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欺诈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2.P77保险利益原则(利益来源、时效问题P82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有关内容在课
21、本第三段)1 .保险利益的含义1.1 概念内涵保险利益原则,始于英国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目的在于消除以他人生命为赌注,获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单。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2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
22、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2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继续可享有的利益。(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伤害行为依法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
23、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人身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而发生保险事项,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更是多见,因此,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内,应当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由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受益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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