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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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让合同11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状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村小队个人全部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合使用,各为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
2、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协作,不得干预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展调控及治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大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帮助乙方完善外乡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路水、电供给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给对方。 八、假如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全部人并索要该土地全部权、使用权,乙方有权向甲方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另加违约金拾万元
3、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份,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土地出让合同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治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治理方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
4、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爱护;但不得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爱护土地的义务。 其次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总体规划”指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立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
5、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立的详细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展综合性的开发建立,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工程(建立工程)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
6、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效劳设施。(注:依据详细状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转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
7、,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头,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
8、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准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立,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立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工程连续投资必需到达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到达设计总面积的,或依据详细状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局部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
9、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其次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 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治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其次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局部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效劳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局部地块余期使用权伴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其次十三
10、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其次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伴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需连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次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局部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需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担当的债务。 其次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
11、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十八条依据其次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担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其次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全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连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
12、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依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状况赐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行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大事的状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大事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
13、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假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担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假如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规划进展建立,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立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假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立,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假如甲方认为必要,可依据状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
14、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局部土地使用权。该局部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行抗力的特别状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全部兴建的工程,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依据状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立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立工程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乙方: 法人住宅地;法人住宅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15、;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爱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 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纳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
16、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土地治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工程) 一、成立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
17、主经营治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治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爱护。 二、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治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准时报告市(县)土地治理局,恳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需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掌握在总用地
18、的以内。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需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建成并使其到达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标准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立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力量有充裕,需要供给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9、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供应接点和效劳的,须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立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立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赐予经济补偿。 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立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治理。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展开发
20、、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开发企业必需依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治理部门无偿供应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相邻双方必需相互合作,并依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立的顺当进展。 五、设计、施工、竣工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立,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治理。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年月日以前建成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工程引进 开发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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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 合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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