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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大尚小学学生社团 管 理 办 法 高大尚小学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组建社团自由的权利,加强对本校各社团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广大同学的利益,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指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行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第二条:学生社团由学校团委主管。第三条:学生社团以为同学服务作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积极的第二课堂活动,扩大同学们的知识面,培养广泛的爱好兴趣和创新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四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社
2、会主义的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和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纳新制度、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方式等。第五条: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及递交社团章程。新筹建的社团,经由校团委审核通过,方可宣布成立。第六条:筹建成立的社团经校团委许可后,才能开始组织活动。第七条: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组织。第八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二)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的;(六)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
3、要求的。第九条:禁止秘密结社。第十条: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团委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的财务档案。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校团委备案。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长期不正常,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的社团,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解散。第三章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第十二条:社团发起小组由不少于10人的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是在校学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13名。第十三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规定的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二)制定社团章程;(三)有社团名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四)有一
4、名以上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活动,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的在职教师。第十四条: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发起小组向校团委申请成立注册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文件:(一)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社团成立申请书(A4纸打印);(二)社团章程,社团管理制度,社团加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展开活动的方案和制度(A4纸打印);(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以上审查工作由校团委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校团委于15日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事项包括:(一)申请报告内附材料是否齐全;(二)章程是否符合条件;(三)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具有可
5、行性;(四)主要发起人的各方面评价等。第十七条 经校团委批准后,发起人到校团委领取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一式两份。第十八条 发起小组一周内填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经校团委审阅合格后,由校校团委备案并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第十九条 在校团委指导监督下,社团自注册之日起1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名册中所列全体同学参加,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一)宣布社团成立;(二)选举产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新成立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校团委审核后,新成立社团可以视情况单独招收会员,校团委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新成立社团招收会员完毕必须制作会员名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第二十
6、二条 新成立社团按计划实施其活动,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后向校团委提交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第四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该接受校团委的统筹管理,各社团所印发的会员证、宣传资料等,必须经校团委审核方可发布。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团委指导管理下开展活动,校团委负责社团的组织评优活动;同时,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审批社团活动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并对社团活动状况及负责人工作情况做出鉴定。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内部设社长、副社长及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第二十六条 如社团由于某负责人失职而造成该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社团内部进行调整,并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必须
7、按时参加校团委召集的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予以书面警告处分;经提醒直至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将通告其所在社团,停职检查,由副职代理主持工作。相关情况汇入学生档案。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其他负责人)正常任期一般不得低于一学期。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过校内、团内记过、警告处分不满一年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在学生社团内担任职务。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应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宗旨和原则。第三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非常规活动)时,须上交活动计划、方案,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活动结束后的一周
8、内上交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凡组织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二周向校团委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三条 需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在事前二周以书面形式通过校团委审批。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展开必要的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校团委的批准的,不得随便使用海报或横幅;禁止擅自采用校团委名义落款;取得社会赞助相应的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进行。第三十五条 社团主办刊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出刊。第三十六条 凡学校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晚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任何社团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举办活动。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
9、社团社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本学期工作设想和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校团委,以便校团委统筹安排。第三十八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的书面申请应注明受邀者的姓名职务(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第三十九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健康积极地为同学服务。第六章 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给以一定的经费补助,但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第四十四条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整的经费管理制度,必须确定两位人员分别负责账目和现金管理,要有清楚完整的帐务记录。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在会员费的收取和使用上必须合理(一般不超过 30元/人),符合手续,社团成员应自我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团委反映。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限用于社团有关方面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同有关部门一起追究社长及财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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