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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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9篇)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一 地址:_邮码:_电话:_ 贷款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展技术改造,其工程已经由_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根据贷款方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其次条借款期限:现汇_年_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年_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规划(略),乙方保证准时供应
2、.如因甲方未按规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担当费. 第三条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 %,按_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托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假如发生挪用,其挪用局部,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归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
3、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归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局部,甲方同意加付_ %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规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借款使用的有关状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供应便利,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工程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送_(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_(公章)乙方:_(公章) 代表人:_
4、代表人: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二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供应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商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
5、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熟悉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担当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担当担保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商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商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商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当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旧有效,担保人仍须担当相应的责任。换
6、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绽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商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进展商定。也只有在这种商定的状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由于,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洁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
7、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在通常状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商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商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商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故这种商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假如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
8、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不管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商定担当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附属性之表达,而附属性规章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章;若无附属性规章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峻动摇甚至倒塌。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商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殊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
9、则局部,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分之一,并说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附属性规章。通常而言,担保权附属性表达有三:其一,发生上附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其二,处分上附属性。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其三,毁灭上附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缘由而全部或局部毁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毁灭。三种实体上的附属性又
10、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附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 “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行撤销的担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三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来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有的甚至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
11、。 这种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却是为借款供应担保的合同,当出借人未获得清偿时,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爱护?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展分析解读。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丽借款15万,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定姜某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某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系姜某虹之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商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此后,姜某虹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房屋亦始终由熊某伟、姜某虹占有,崔某丽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宇,现在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本案成诉。 法
12、院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姜某虹与崔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虹与崔某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到崔某丽名下,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崔某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宇在庭审中陈述,其购置案涉房屋时并未进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购置涉案房屋只是觉得17万元价格廉价。王某宇的陈述不符合现实中真实买卖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丽将房屋租赁给了熊某伟,当时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已到期,才购置的案涉房屋。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签订的
13、房屋租赁合同中商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王某宇认可已看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王某宇在购置涉案房屋时构成善意,王某宇虽交付房屋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请示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宇的诉讼恳求。 该案中,法院认定崔某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这也从根本上否认了崔某丽与姜某虹为担保借款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该案中崔某丽与姜某虹虽然名义上签订了房
14、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借款供应担保。双方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双方真实的合意是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为借款供应担保,学理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让与担保。物权法第58条第六项(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假如在担保合同中提前商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全部的,这种行为是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物权法第186条、211条(民法典401条、411条)对进展了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理让与担保中,签订主合同时即转移担保物的全部权,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以房屋买卖
15、的名义,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应当认定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创设何种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用房屋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可以用抵押权实现,创设这种让与担保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并且这种担保无法进展公示,易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催某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虹清偿借款,而王某宇和催某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认定催某丽对该房屋无处分权,王某宇不构成善意取得,王某宇可以主见退还购房款及担当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诉讼恳求。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为了更好的解读法律学问,已对案例内容进展了相应的整理、汇编和删减,
16、案例中的法律观点仅供学习沟通所用。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四 保证人: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被保证人: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依据_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甲方同意担当被担保人按期归还乙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号合同项下的货款(或货款本息)的保证责任,甲、乙双方特订立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资格 甲方是_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独立担当保证责任的资格。 其次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主债的本息、违约金及其他
17、负担。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甲方将担当被担保人担当的全部偿付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 甲方在乙方未就被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状况下,有拒绝担当保证责任的权利。甲方有基于根底合同和保证合同产生抗辩的权利。 第四条保证合同的期限 被合同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签订的_号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第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市容甲乙双方选择适用的_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 1.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份,送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
18、):_ 代表(签字):_ 见证人:_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篇五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 (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依据_号文件,_(工程)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万元 其次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_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19、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_年_月_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_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规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别状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准时调整用汇规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款归还 借方归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需一样,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规划归还.还款规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个月开头归还,共分_次还清,每次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年_月归还_万元; _年_月归
20、还_万元. 如因特别缘由,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_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担当连带归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局部_%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供应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_%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顿和收回全部或局部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订正外,对贷款挪用局部在原贷款利率的根底上加付_%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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