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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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立环保局: 为了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我省物业效劳行业安康稳步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我厅讨论制定了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
2、活动,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市场的公正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商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立单
3、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 鼓舞业主、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第四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治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章 招标 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
4、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工程建立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治理区域范围进展。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分期建立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商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治理区域实际内容全都。 第九条 招标人有力量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托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方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同时,建立单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治理平台”免费公布招标公告,物业效劳
5、企业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查看、办理招标投标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联系方式、投标申请人条件、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
6、人根本状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工程的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构造、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状况及物业治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治理效劳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进展承诺保证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供应,银行保
7、函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解除。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治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通过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一)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五)物业治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
8、件的,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出具物业治理工程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治理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猎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供应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
9、十七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五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缺乏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揭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
10、件的组成局部。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工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程建立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治理条件、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等内容,应当书面报送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 招标人依据物业治理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工程现场,并供应隐藏工程图纸等工程的具体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 其次
11、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展谈判。 其次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治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章 投标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效劳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其次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
12、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 (三)物业治理方案及其治理效劳承诺; (四)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13、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
14、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进展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治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与投标人有利害
15、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市级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录库的成员,进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力量、廉洁公正等进展综合考评和监视,准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与任何物业治理工程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16、建立的专家库中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同时,至少确定两名后备人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纳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实行百分制的方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各个局部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等状况。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
17、准,对投标文件进展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担当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进展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辩论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投标人应当派拟担当工程经理的人员参与辩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展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除了现场辩论局部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状况下进展。 第四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文件都不
18、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拒绝全部投标。 全部投标被拒绝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拒绝后使得投标人缺乏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印章或者出具授权托付书的; (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效劳标准或治理方案与法律法规规定或效劳标准明显不全都的; (三)投标报价的最终价格和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钱核算中未照实核算相关社会保险、税费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效劳社会平均本钱价竞标的; (四)发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
19、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意见,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举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认定无效投标的还应当出具无效投标说明。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托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完成评标后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20、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招标人或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治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标评标过程; (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纳托付代理招标的,应当同时提交托付代理合同。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中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
21、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治理工程中标备案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未经招标人或投标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在它处引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建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 (二)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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