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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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202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立环保局: 为加强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讨论制定了河南省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方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河南省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区域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2、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指导工作。 各省辖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区域监视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治理区域划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治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立等因素确定。 物业治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第五条 新建物业工程,根据以下要求划定物业治理区域: (一)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工程,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治理区域
3、; (二)同一规划工程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三)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第六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五条的划分要求,根据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单独配置物业治理用房、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物业治理区域共用。 第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治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进展物业治理区域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物业治理区域备案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 (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县(市、区)物业治理
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治理区域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与物业治理区域划分规定不全都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立单位,并要求改正。 第八条 建立单位应当将物业治理区域四至、总建筑面积、专有局部数量、共有设施设备等备案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工程交付后,物业治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专有局部数量与备案信息不全都的,建立单位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更新物业治理区域信息。 第十条 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治理区域备案状况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5、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根底,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工程,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五条要求执行,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物业治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异议的,根据现有物业治理区域界限划定;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工程,根据业主大会范围划定物业治理区域; (三)物业治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建筑规模较小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老旧楼院,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遵循规模经营、便利治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治理区域。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
6、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会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办法见后作出划分打算,同时在“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治理区域信息。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拟合并或拟分设区域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治理区域调整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办法见后报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打算的书面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治
7、理区域调整后,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中录入物业治理区域信息。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治理区域档案,业主可以免费查询。 物业治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治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局部数量、业主共有局部主要状况、建立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各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联系沟通,建立物业治理区域治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物业治理区域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8、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履行物业治理区域监视治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pmC 篇2: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相关事项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2023)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相关事项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保障物业治理各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提高物业治理区域事项透亮度,促进物业效劳企业标准运营,推动业主自治组织(业委会、管委会)标准运作,实现物业治理效劳水平再提升,现将有关公告公示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标准物业企业效劳信息公示事项物业效劳企业须
9、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治理处、主次出入口等地方)公示以下内容: (一)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求,公示物业效劳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 (二)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治理工程业绩信息、从事物业治理经营活动的时间等; (三)物业治理工程负责人的根本状况(姓名、照片、联系方式、执业培训等彩色影印件),本工程主要效劳员工的花名册等; (四)物业效劳合同或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五)电梯、消防、监控等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临时治理规约; (六)物业承接查验状况; (七)物业效劳投诉电话。上述(一)
10、至(七)项须在效劳期内持续公示,其中临时治理规约须公示至业主大会成立。 (八)业主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状况,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九)物业效劳企业受托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展公示。 (十)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此信息在效劳期内且未向业主大会移交账目前,公示每年不少于一次。 (十一)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构造变动等安全事项,按住宅装饰装修及房屋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展公示。 (十二)定期公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如共有场地停车费、共有设施租赁费、公共部位广告费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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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物业管理 区域 管理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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