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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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 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 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 111号) 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 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作业活动的场 所。
2、第三条(带班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 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第十三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 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 施工。塔吊基础、附着安装施工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当 遇特殊方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应编制变更施工方案,履行审 批手续,必要时应进行方案论证。施工总承包、监理、出租、 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与安装单 位、出租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共同签定安全协议,明确 各自
3、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应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安装、拆卸合 同及安全协议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 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作 业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 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设备设 施及现场施工条件,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拆施工方案和 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拆作业。安装单位的技术、安全管理人 员应进行
4、现场监督。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 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 施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安装自检表。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使用前,实行总 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单位进行验收;未实 行总承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 活动进行监督,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 格。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自安装验收合 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向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
5、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证明;(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安装验收表;(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四)租赁合同、安拆合同、安全协议;(五)应急救援预案;(六)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要求 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发放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 于设备显著位置。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使用应当严格 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按时填写设备 运转记录、维修保
6、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十九条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 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 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 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按照有关法规进 行管理。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出 租单位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及人员的相 关资质资格证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等。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 保
7、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 条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 进场验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 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多塔作业时应制定专项 作业方案,制定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制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发生 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隐患后方可重新投 入使用。应设立专业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安装拆 卸施工进行监督,组织安装验收,开展定期检查、巡查工作;施 工现场应按
8、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检查和 使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档案,包括:产品、安装、 拆卸、验收、使用等有关安全保证资料,并在租期结束后将定 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出租单位的建筑施 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审核安装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 证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装质量自检和检验报告;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及人员的相 关资质资格证书、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拆告知、使用 登记、联合验收程序履行情况;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施工起 重机械
9、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 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 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建执法机构 报告。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质量检 验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 内按照企业委托及有关规定在本市从事安装质量检验检测 活动。检验检测单位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 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现场实施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设 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施工机械备案证、安装告知书、 安装单位自检报告、基础验收单
10、、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 验报告以及设备标牌、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年限、性 能参数等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发现提供的技术资料缺失、与 设备实物或现场状况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检验。现场检验时,安装质量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主动接受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现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现场检验应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检验相关标 准逐台进行检验,逐台填写检验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场 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出具 检验意见告知书。发现被检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还要向 工程所在地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报告。检验完成并确认整改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将检验报 告随
11、同检验意见告知书、检验人员与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 设备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标示牌前及设备前见证照片以及 重要部位、关键点位的影像图片上传至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执法平台一起重机械管理系统。检验检测单位应加强检验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单机建立 完整的检验检测档案,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可追溯性。单机档 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检验合同协议、委托单位提供的证 件和技术资料、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意见告知书、整改 反馈单、检验报告、检验过程中重要部位、关键点位的影像、 照片资料(塔式起重机基础、施工升降机附着装置;建筑起重 机械产品标牌及备案标志牌;检验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顶部 的影像;检测试验影像等)。保存
12、期限至设备拆除后1年。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的应用,鼓励施工企业、租赁企业建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 机运行智能监控系统,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新型的起重机 械自主监管模式,超百米建筑等工程的群塔作业,应安装群塔 防碰撞控制系统,施工升降机乘坐人数不得超过9人。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住建执法机构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和架设设施租赁、安装、使用和安装质量检验实施安全监督 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 设施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 理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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