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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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6篇)【篇一】【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盐湖股权案该案是涉案市值达到44亿元盐湖股权涉嫌诈骗案。这是一起民 企与国企合作在资本市场上参与国企增资扩股,投资标的获得巨大增 值的案例,然而在此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员被指控存在涉嫌违法犯罪、 诈骗国有资产行为。该案件经过云南省公安及检察机关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由云南 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昆明市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毅、李苇 被控诈骗罪,董晓云同时被控受贿罪。一、盐湖股权案事件大体经过: 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 (32
2、. 05,0. 56,1.78%)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000792. SZ)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 股协议。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 团股权。 2006 年 12 月 5 日,S*ST 数码(000578. SZ)停牌,12 月 30 日, 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国投向兴云信转让了其持有的盐湖 集团3818. 78万股股份。 2007年2月,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
3、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系合计向兴云信支付3. 288 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3.688亿元资金支付 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追究责任?华美内部人士:如果大股东青海国投能够预知盐湖集团要重组上 市,也就没有必要将3818. 78万股股权以2. 2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兴 云信公司了。争议点三:曲线入股是否合法?华美的股权收购是否有效?华美 系各公司与兴云信之间的信托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华美系收购新云 信的行为又是否合法有效?公诉人:作为信托主体的兴云信并不具备信托企业资格,本案信 托目的也不合法,因此信托协议无效。
4、张克强等人先以非法手段骗取 盐湖集团国有股,后又通过伪造文件获取兴云信股权,并骗取法院对 盐湖集团股份的确权,因此从投资盐湖集团到收购新云信,都是非法 和无效的。朱征夫:在我国对信托的诸多分类中,只对营业性的信托有资格 的要求,本案中的信托关系满足各法律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 法律保护。华美丰收等委托兴云信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基于合作投资 关系产生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华美系的投资行为并未触 犯盐湖集团投资主体的限制,属于隐名投资行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 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对于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存在的过户手续 造假行为,辩
5、护律师认为,是中介造假,与张克强等人无关,而且不 能以因为过户过程中手续存在造假来否定股权收购本身的有效性。争议点四:兴云信造假与华美有无关系?公诉人:这两步是精心设计的“局”,是“乾坤大挪移”,“把好 端端的兴云信用造假的手段卖掉”。“有些文件不需要造假,都造假了, 不是说明没有造假的必要,而是说明造假已经到了肆无忌惮、不加掩 盖的地步。”公诉人在庭上说。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祥:兴云信造假与华美无关,华美 也不知情,之前的收购仍是有效的。“我们到现在还要求,兴云信必 须把股权转过来。”华美方面:入股盐湖与收购兴云信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后者的瑕 疵不能影响前者;而且,收购兴云信的协议是真实
6、有效的,过户时根 本不必使用假文件,因此华美不存在造假动机。三、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条:刑法第226条规定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的规定,隐名投资合法、信托协议有 效,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实际出资人合法权利。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2004】20号)第二条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 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1838. 157,29. 48,1. 63%)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
7、录(2004年 修订),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青海省鼓励外商投 资的优势产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优 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列入第一大类鼓励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 将“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列入“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 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和 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兴云信代持 的盐湖股份分割给实际权益人。2
8、012年5月底,国资委下发“新36条实施细则”,要求国企在 重组转让中不得歧视民间投资。判决结果:盐湖44亿元股权案,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 月4日开庭,因案情复杂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交锋,审判长宣 布将在合议庭商议后再择日做出判决。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曲新久,北京大学教授陈 兴良、清华大学教授张铭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等法律界著名 专家学者,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名,认 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 骗罪。北京市律协国资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脱明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 者采访时说:“就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
9、司参与盐湖集团增 资扩股本身来看,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 增资扩股而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 的问题。”“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 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 以每股1. 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 8亿股建行H 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 释? ”公众反响与社会效应: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其实并 不看好盐湖集团的投资项目,当时也根本没有想到盐湖集团能够很快 上市,股价飙涨。”董晓云的辩护人马军曾担任云南红塔
10、集团前董事长楚石健的辩 护律师,并就富庙穷方丈提出了著名的讨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 他表示,无论张克强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都将成为影响中国 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案件。马军表示,虽然本案审理的是张克强、董 晓云等人,但实际审理的是华美等民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 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都应该在市场上完全平等平等,但现 在存在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异:将国有经济主体视为贵族,将非公有经 济视为市场上的普通人,对民营经济赚大钱感到嫉妒;在市场经济中, 只要与国有利益发生冲突,就只能保护国有资产利益。马军认为,如 果检察官国家是受害者的逻辑成立,那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只要非 公有经济被视为
11、市场上的普通人,他们对私营经济赚大钱感到嫉妒; 在市场经济中,只要与国有利益发生冲突,就只能保护国有资产利益。 马军认为,如果检察官国家是受害者的逻辑成立的,那将被认定为非 公共经济非公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处理。但这不相当被认定为是欺诈骗 所有企业抢劫国有企业。张克强辩护律师刘丽娟表示,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民营 财产,2010年国务院新的“非公36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政 公用事业(1701. 740,-30. 18,-1.74%)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 铁路等高度垄断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参 与国企的改制重组。包钢稀土(44. 22,0. 24,0.55%)
12、、厦门鸨业 (46. 46,0. 08,0. 17%)这些更加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和公司,都存在外 资股东,加拿大钾肥公司也通过盐湖钾肥第二大股东中化化肥间接持 有盐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大部分公众及其华美集团人士均同意,张克强参股保利地产,成 就了他福布斯富豪的身份。高盛参与了建行的改制,李嘉诚、郑裕彤 等香港富豪和巴菲特,分别参与了多家国有金融机构和中石油 (9. 12,-0. 14,-1.51%)等企业上市前的改制,所获得股份在上市后升 值数倍并抛售获利,如果都按照检方的逻辑,岂不都存在国家利益受 损、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许多律师均申明“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我对民企遭遇到的滥用 司法权问题
13、感同身受,坚定了在两会上提交这份提案的决心。”全国 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已提交防止滥用司法权 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提案,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普华永 道审计合伙人张国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 西等均表示了支持。个人意见:本案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性案件,国家和司 法执法部门应对其结果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反响予以高度重视,应慎重 取证办案。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现阶 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 济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 济一视同仁,受到同等的保护。法律应该平等保
14、护国有财产和民营财 产,不能以国家利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任意践踏民营企业的合 法权利,本案中不管是否属实,对民营企业设定投资门槛,无疑侵犯 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也破换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和谐全面的发展。应该尽快解决对民营企业的滥用司法权 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全面调动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 极性,保证国家经济健全发展。另外,判案过程中,应该遵照法律对 相关罪行的规定,依据客观事实和证据,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 主观臆断,任意猜测事件情节,否则对于与该案类似的“罗生门”案 件无疑有判错之嫌,所以,加大司法调查力度以及证据搜集,进行全 面的法律验证,把握是使
15、该案圆满了结的燃眉之急。【篇二】【案例分析报告】法律案例分析报告第三部分 法律第一章法的原理一、名词解释:1、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 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 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2、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 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政府规章等。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 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
16、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 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 制裁、违宪制裁。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 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二、辨析题: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 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 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 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 是阶级性
17、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 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 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 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 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 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
18、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就是法律。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 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 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 法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 生产力
19、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 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 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 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 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 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 国家的产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 谈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答。该结论是正确的。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 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
20、 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 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需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 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 定责任能力。所以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三、案例分析某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合议庭认为,该劳模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因 此决定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
21、收财产。该判处是否合 适及理由。答,该合议庭的判处是不合理的。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全体公民即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 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我国 法律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 真正的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的原则。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及时、合理、合 法、公正。所谓合法,是指适用法律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校 照法定仅限和法定
22、程序办事。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 法律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 权的原则。该合议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该劳模作出符合社 会主义公正的判决,因此其判处是不合理的。四、复习内容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 立法权3、法
23、的效力是指非得强制力、约束力。4、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5、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第二章宪法一、名词术语1、宪法:被称为“法律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 体系的基石。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依法治 国的基础和前提。2、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 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 高的地位。3、公民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和资格,是国 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体现。4、人权: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 有或应该
24、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 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 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5、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 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 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 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二、辨析题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答:不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到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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