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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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与劳动防护用品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制度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2、热电厂应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3、热电厂负责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按工作需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5、各单位需要劳保用品应提前到分管负责人处审批,保管员凭条领、复货。第 1 页 共 20 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主要依据 _安全生产法、_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报废和日常管理等。第四条定义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
3、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确定并公布的执行,如:(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四)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六)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其他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第 2 页 共 20 页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
4、伤害的需要,制定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标准。第六条员工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行政保障部、人力资源、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对员工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按国家法规、标准予以配备。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标准(附件1)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第九条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审核
5、,编制统一的申购计划;各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的审批,并登记建立台帐。第十条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统一采购。第十一条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库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环保部应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资质、检验标准、特种劳保用品的技术说明及其使用进行审核、检查。第十三条财务部门负责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计划)。第十四条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和报废处理。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第 3 页 共 20 页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第十六条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进行
6、评审和检验,收集劳保用品的使用和配置情况。第十七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标志。第十八条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有效地对人身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二)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三)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四)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需提供特种劳保用品的技术说明的要求、生产厂家以及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单位
7、安全管理部门对接收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检查内容,签字后存档。检查注意事项:(一)产品合格证。产品名称或品牌标记、制造商、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等。(二)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安全网等用品,应有生产厂家所在的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发放的安全鉴定证。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在非生产性物资仓库保管;劳动防护用品仓库保管人员应当了解劳动防护用品性能和保管要求。第 4 页 共 20 页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发放
8、标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及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第二十三条凡未列入发放标准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各单位提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定,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修改标准。第二十四条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发放标准需领用的,或确因岗位需要调整劳保标准需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员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按临时发放。第二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原则:(一)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用的劳动防
9、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二)防护用品应根据岗位实有人数予以核发,劳保用品领用人员须在劳保卡上签字后,方可发放。(三)各单位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由专人保管存放。(四)用于现场应急处置备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设置地第 5 页 共 20 页点或应急处置要求,以能满足施工抢修或紧急现场处置作业为原则,进行配置。相关单位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五)使用年限是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至岗位使用之日算起,但使用期限必须在该防护用品生产的有效期内
10、,否则使用期限以有效期为止,有效期满必须及时重新发放。(六)凡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卡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七)本制度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除外),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员工劳保卡、劳保用品台账,以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理。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劳保用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在作
11、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九条员工上岗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使用单位应定期评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需求,需求评估及时报第 6 页 共 20 页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三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违章使用,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对失效、无法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保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和安全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严防流失。第三十一
12、条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劳动防护用品的损坏或丢失,一律折价赔偿,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赔偿价格计算公式:赔偿费=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_采购价格第三十二条因个人原因需补领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应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到财务管理部交纳相关费用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重新领取。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报程序。各单位编制月度劳保计划,经仓库核查平衡,所属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后,报采购部门执行计划。第三十四条各部门(除采购中心、销售公司)根据所属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erp 领料单及附后的领料明细至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如实
13、填写劳保卡领用情况及建立台账。各部门(含采购中心、销售公司)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erp 领料单至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如实填写劳保卡领用情况及建立台账。第 7 页 共 20 页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处置、报废第三十五条各劳保用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前需对劳保用品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不予使用。各单位人力资源、安全环保部门每月至少对各单位内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损坏、报废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劳保用品的,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六条对已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14、,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进行作废处理。报废处理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监督人员应对所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经办人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第三十七条员工离职时应返还未到期的劳保用品及工作服,由离职员工所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回收、保管和处置。第三十八条公司办公室有权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对违法行为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劳保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报公司人力资源和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第四十
15、一条本制度自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第二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第 8 页 共 20 页1、目的为了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所有个人。3、职责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标准。3.2 安全部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3.3 安全部/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3.4 各部
16、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3.5 员工个人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程序4.1 发放原则 4.1.1 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任何人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4.1.2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应当节约、合理使用,注意保护,防止浪费。4.1.3 本公司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标准(以
17、下简称“领第 9 页 共 20 页用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性质制定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4.1.4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人事行政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不再补发。4.1.5 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任何人有权令其停止作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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