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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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 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文学、 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农学、艺术 学等。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本钱 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 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2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
2、予毕业,其专 业课程和专业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专业绩点) 达2.0及以上。第五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修读期间,因违犯校规校纪、党纪团纪、考试 作弊等而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2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4 .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的。第六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结业处理后三年内完成 学业,到达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未到达专业绩点,在毕 业后三年内重修局部课程,到达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可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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