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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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更新日期:2022年12月7日一、事项名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 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 1353-2019);(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22)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南管理处 市北管理处 李沧管理处 崂山管理处 城阳管理处市南管理处 市北管理处 李沧管理处 崂山管理处 城阳管理处地址:地址:地址:地
2、址:地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17, 27号)2楼南侧大厅A座5楼楼国际大厦5楼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厦即墨管理处 胶州管理处 平度管理处地址:地址: 地址: 地址: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中心3楼3楼广场4号楼10楼楼莱西管理处 地址:务中心A座5楼四、办理条件(一)申请范围:1 .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2 .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 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 办理提取手续。(二)提取额度: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3、,符合条件的 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 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 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参照关于支 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青住金字 202253号)阶段性政策及办理规程执行。下同。五、申请材料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 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 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 .委托他人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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