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复习资料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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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百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 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 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
2、有了该动产, 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 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 的实际交付。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 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 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3、有错误时, 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偌误的,登记机构对错 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 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 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 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如
4、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 他物权。(指不法占有他人物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物时出C.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意+公示方法(登记、交付)=物权变动;3、我国法的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物权变动公示方法:1、占有(交付)现实交付(实际交付):物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观念上的交付:出卖人将对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物的实际 交付。交付的方式:a.简易交付;b.指示交付;c.占有改定:2、登记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种 类:a.初始登记;b.更正登记;c.异议登记;
5、d.预告登记;8、占有的种类及其保护答:占有的种类:1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即正权原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 权利。(本权)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2 .以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划分无权占 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 权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 有。3 .以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4 .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
6、有。5 .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可分为无过失占有利有过 失占有。(划分善意占有)6.以无权占有是否具有瑕疵为标准,可分为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划分无 权占有)占有的保护: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上的保护,后者又可分为占有的自力 救济和公力救济即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 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 危险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口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9、共同共
7、有的内外部关系答:(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内效力,是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义务体 现为对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 割共有物。因此,共同共有人也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潜在份额。共同关系终 止,共同共有方消灭。(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是共同共有的对外效力,是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为一种连带权利义务关系。10、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答: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物权法
8、第九十六条)(2)共有物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 行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 额不讲人数);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3)共有物的管理:(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1)对第三人的权利:对第三人就共有物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2)对于第三人的债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 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
9、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 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一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 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11、共同共有与分别共有的区别答:1、有无共有物的应有部分:无/有2、于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请求分割共有物:否/可3、法律适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优先适用依其共同关系所规定的法律或者契约/一般规定1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构成)答:L专有权所谓专有权,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 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
10、上的独 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2 .共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 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 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3 .管理权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 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行使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出让取得:协议,拍卖,招标,挂牌;2、转让取得:转让(狭义)、互换、出资、赠予等形式;3、行政划拨取得:公益目的性、无偿性(土地出让金)、无期限性、限
11、制流通性;4、租赁取得;(限制客体、书面合同、不得逾限期)5、其他方式:抵押、房地相随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3、如果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
12、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14、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答: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我国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是申请。凡是没有宅基地的,或者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或者因 外来人口落户本村需要建住宅而没有宅基地的,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 划,需要搬迁的,均可提出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或种植一定数量的林 木,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2)享有对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依法使用宅基地
13、(2)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1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及其内容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 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的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口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 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4、承包 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a.占有、使用、收益权;b.自主经营权;c.依法流转权;d.获得补偿的权利;(物权法第132条)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人)的义务a.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b.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 .特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a.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
15、使用的农村土地;b.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c.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d.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4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a.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b.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动;16、地役权的取得、内容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答: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a.使用供役地的权利;b.得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和设置;c.得行使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d.地役权的有限处分权;e.维护有关设置的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
16、与义务:a.使用场所与使用方法的变更请求权;b.对价请求权;c.使用地役权人的设施;d.容忍与不作为义务;c.分担有关设置维护费用的义务;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1、法律性质:独立权利/非独立权利2、产生原因:约定/法定3、成立条件:不相邻/相邻4、是否有偿:是/否5、救济权利:请求之诉/妨害之诉17、担保物权的特征及其种类答:特征:a.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b.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前,可就担保 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 整体性。C.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可及于
17、担保 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d.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 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益来实现债权。种类:a.根据产生原因一一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b.根据担保物权的效力一一所有权担保与限制物权担保;所有权担保一一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的担保,如让与担保即为其典型。限制担保物权一一在标的物上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限制物权的担保,担 保权人取得的仅仅为限制物权,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c.根据标的物种类一一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权利担保和非特定财产担保: 不动产担保:抵押。动产担保:抵押、质押。权利担保:权利质押。非特定 财产担保:浮动抵押
18、。d.根据担保设定的目一一本担保,反担保;本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保证担保。反担保使用担保法。18、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及其实现答:设立:1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所有的担保合同要求书面 要式。2 .流质禁止条款。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 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3 .登记。a.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b.登记作为对抗要件。c. 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效力:1 .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
19、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a.抵押财产;b.从物、从权利;(原物从物分属两人时,不及于从物)c.孳息;d.代位物;(赔偿金、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金、保险金)e.添附物;(所有权为第三人及于补偿金、共有时及于共有部分).对抵押人的效力;a.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制的、有条件的处分权,法律上的处分,须 经同意。b.出抵权:价值高出部分。c.出租权:对承租人损失赔偿的归责,告知VS未告知。d.收益权:受限制的、不得对抗抵押权。e.追偿权:第三人担保。2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a.优先受偿权: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20、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般债权人、其他债权。b.顺位权:同一抵押财产数个抵押权: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相同的按比例。2)已登记先于未登记。3)未登记的,按比例。c.保全权:指抵押权人为保全其抵押财产而可行使的权利,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d.处分权;.对抵押财产上其他权利的效力;对抵押财产上的租赁权的影响:先租后押一一保租:先押后租一一是否登记。19、质权的设立、效力及其实现答:设立:1 .动产质权:A.法律行为,包括:a.质权设定行为、b.质权让与行为。(质押
21、合同)B.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包括法律的规定、取得时效、继承、善意取得等。2 .权利质权:A.交付;(凭证)B.登记;效力:1 .而质权人的效力a.收取孳息的权利;b.保全权c.优先受偿权d.转质权e.追偿权f.质权放弃权.而出质人的效力a.损害赔偿请求权b.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c.质权行使请求权实现:债务履行期屈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 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20、权利质权客体的差异性对质权成立的影响答:1 .权利质权的标的有: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
22、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 .不同客体质权的设立规则:书面质押合同+权利凭证交付: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注意: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书面质押合同+有关部门登记:基金份额、股权质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2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及其实现答:成立要件:1 .积极要件:即留置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a.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b.留置物应为债务人的动产:c.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d.须债权清偿期已届满。2 .消极要件:a.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
23、的义务相抵触。b.须不违反公序良俗c.须当事人无排除留置的特别约定。实现:1 .条件:a.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b.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c.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程序:a.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已约定宽限期一一无须通知、未约定一一通知,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通知的内容一一留置标的物、宽限期、按期偿还;b.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逾期不还).方法:其一,折价;其二,拍卖;其三,变卖。2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答:区别:1 .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是请求权;2 .效力上: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以及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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