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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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 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 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 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 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 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 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 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
2、原贝!, 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 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强化抵御和防范向校 园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章成立、年审及注册登记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名以上我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 人均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 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 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 照平均每年每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 法
3、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 重大问题的高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 肃追责问责。第七章强化领导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各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学 校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 作部和团委负责解释。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 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 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4、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 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 内学术科研机构;(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 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 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 事项。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 书、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工作设想和发展目标;发起人和拟 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 师基本情况登记表、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意见等。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 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
5、清单、指导 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 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 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 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 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年审工 作具体参照大学学生社团年审细则(见附件1)。第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 不予继续注册登记:(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五)在我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六)涉及文化的;(七)涉及民族排他
6、性或地区排他性的;(八)与其他学校或其他区域组织联合成立的;(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 构性质的学生组织;(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的;(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我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 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 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 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 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
7、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 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第十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 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 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审 及注册登记。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 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 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 展。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 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 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 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 别称)建立学生
8、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 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 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 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第三章指导教师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 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 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 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向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 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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