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建消发 202028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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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2目录1总则.12审查范围.23审查工作程序.4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75技术审查内容.11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137档案管理.14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
2、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第四条受当地住房和
3、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1第二章审查范围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
4、查:(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
5、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6、。注: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2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
7、可不叠加计算。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第八条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8、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3第三章审查工作程序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第十条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9、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第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第十二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
10、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附件表A.0,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附件表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
1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
12、录(含汇总)表;(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三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
13、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5(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第十六条建设、设计
14、、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6第四章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也是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技术审查的依据。第十八条新建工程的规范适用问题: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
15、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时效,可按专家评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标准。第十九条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规范适用问题:按原适用的规范、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除满足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情况外,应采用新规范、
16、新标准;扩建、改建工程中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部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采用新规范、标准。第二十条扩建、改建工程中,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判定,下同)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3.1.1,3.1.3,5.1.1条判定,下同),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用现行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扩建、改7变用途的
17、改建区域的规范适用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二)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改、扩建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1.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包含改、扩建区域的防火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2.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
18、(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3.上述第1、2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三)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其余消防设计(含不涉及上述改变情况下)除可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的之外,均应适用现行规范:1.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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