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优质资料.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黑龙江省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优质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优质资料.doc(5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黑龙江省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主管部门及代码 姓 名 所在学校(院、系)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 资 格拟 晋 教 师 职 务任 职 资 格申报 学 科二 年 月 日填黑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 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2.受教育形式:填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3.文化程度:填高中、中师(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4.现从教专业:填所教学科,执教多学科者按主次先后排序。5.授课对象层次:是指所教学生为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中专、大学专科、
2、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6.填表时请注意每页下边的“注”。7.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8.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基 本 情 况姓名现 名性 别民 族照 片曾用名出 生日 期年 月 日参加工作时间教 龄最高学历毕 业时 间学 校专业受教育形 式学 制文 化程 度何时何校获何 种 学 位教师资格种类及证书编号种类编号现从教专业授课对象层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 称授予时间审批机关聘任时间现(兼)任行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种职务。主要社会兼职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自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学校、何单位任学习或工作学习专业或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学习经历主要工作经历注:1
3、.学习经历从高中以后填起,包括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留学等;2.工作经历按工作单位和历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化过程分行填写。任现职后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授课名称、对象及其他教学任务学生人数周学时数总学时数成 效简 析合计教学门数教学工作量年均教学工作量填写人:负责人:教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注:1.成效分析:定性说明教学效果和特点;2.此表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如实填写任现职后(教)研或专业实践情况起止时间和单项单位项目名称本 人所起作用成果鉴定单位成果获何种何等奖励注:此表主要填写反映本人教育教学实践和科学研究方面的成果。主要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调研)报告何时在何刊物或出版社出
4、版题 目本人所起作用和完成数量作者名次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实验室建设情况指导青年教师情况指导学生情况对实验室建设贡献注:1.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情况:分别填写培养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和发展学生特长,开发学生个性潜能方面的业绩,要求具体真实并以佐证材料为据;2.高校教师在填写指导学生情况时,主要填写指导研究生情况;3.中小学教师不填“对实验室建设贡献“一栏。本 人 业 务 自 传注:概括总结自己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思想、理念方面的主要收获,所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方面情况(必须由本人填写)-10-后的努力方向等方面情况(必须由本人填写)。(签名)年 月
5、 日水平能力测试结果(黑龙江省教师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单粘贴处)任现职后获得的主要奖励或荣誉称号授予时间奖励名称授奖部门级 别备注任现职后获得的主要奖励或荣誉称号考核年度考 核 结 果优秀合格基 本合 格不合格年 月至 年 月年 月至 年 月年 月至 年 月年 月至 年 月年 月至 年 月综 合 考 核 结 果填写人: 负责人:注:1.奖励情况主要填写在各级党政机关和校级及其以上部门获得的主要奖励及荣誉(不含学术方面奖励); 2.考核情况由学校人事、组织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填写;3.考核结果:在相应档次内填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得划符号表示。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者填写内容
6、的审查意见、推荐理由及拟推荐何种职务)盖 章 年 月 日总人数参加人数表 决 结 果同意人数不同意人 数弃 权人 数主管部门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人事部门审核上报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评委组意见:经学科组评议,认为该同志具备 任职资格。组长签名:年 月 日总人数参加人数表 决 结 果注:高校在填写此表时分两种情况:有评审权的高校填至“评审委员会意见”栏,其中“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由院、系填写,“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有学校人事处填写;没有评审权的高校填至“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且由“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由学校填写。同 意人 数不同意人 数弃 权人 数评审委员会意见:经评议委员会评议,认为该同志
7、具备 任职资格。主任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总人数参加人数表 决 结 果备 注同 意人 数不同意人 数弃 权人 数审批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外语考试成绩单粘 贴 处微机考试成绩单粘 贴 处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杜绝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1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8、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租赁、安
9、装、拆卸和使用活动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安装拆卸企业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企业”),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起重机械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起重机械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第八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0、、产品合格。第九条产权单位单位的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第十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按照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附件1)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附件2)。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
1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提供完整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
12、按照本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格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有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三章 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第十五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建行政
13、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八条
14、 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一)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
15、毕并签署意见。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单(附件3),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资料。第二十一条安装、拆卸作业时,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
16、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
17、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情况;(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测人员的检测资格进行核实。未施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对进入
18、施工现场的检测人员的检测资格进行核实。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2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2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21)等相关规程、规范、标准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19、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参与验收各单位责任人均应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企业加盖公章。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4);(二)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附件2);(三)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租赁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起重机械租赁合
20、同。第二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起重机械,在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并在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附件2)进行使用登记记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 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三十条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机关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在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附件2)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教师 任职 资格 评审 优质 资料
![提示](https://www.deliwenku.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