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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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方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14 【字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卫生监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2 月 11 日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杨雄2023 年 2 月 14 日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方法2023 年 2 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2、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视治理。第三条 定义本方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 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 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本方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展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本方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
3、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本方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第四条 政府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力量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工作。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治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4、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水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开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准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大事,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其次章一般卫生治理要求第七条 根本卫生治理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托付的治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根本卫生治理要 求: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治理制度;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三依据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实行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五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
5、其四周环境干净,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展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准时更换或者修理;七在对供水设备、设施进展修理、保养、改造等作业时,实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开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标准规定的其他卫生治理要求。第八条 从业人员安康要求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给、卫生治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 料生产的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康合格证前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
6、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给、卫生治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 料的生产工作。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给、卫生治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治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九条 卫生培训与考核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学问培训,并进展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第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治理要求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依据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依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
7、展自检。第十一条 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标准要求的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在购置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对购置和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进展自检,保证使用的化学处理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要求。第十二条 消毒产品购置和使用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购置和使用消毒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购置时,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
8、做好记录;二不得购置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三严格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第十三条 卫生治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卫生治理人员。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治理人员。卫生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单位卫生治理制度的执行状况进展日常催促检查;二对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展自查并做好记录,准时订正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行为;三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四协作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并对从业人员的安康状况进展登记和治理,对具有本方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9、,提出调离相关岗位的建议;五协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监视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监视检查意见。第十四条 卫生治理档案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治理档案。卫生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治理制度和生活饮用水污染大事应急处置预案;二卫生治理人员的配备状况;三水质检测记录;四供水设备、设施的巡查、保养、维护状况,以及储水设备、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五水质处理器材料的使用、维护、更换等状况;六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七从业人员安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记录。卫生治理档案应当由专人治理,至少保存 4 年。第三章集中式供水卫生治理要求第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水质
10、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依据规定频次和工程进展水质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集中式供水单位除管道分质供水单位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方法,由水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商定。第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备、设施卫生治理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相
11、关供水设备、设施以及管网末梢,进展放水、清洗、消毒。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应当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前方可通水。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治理要求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的职责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治理职责,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 水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依据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觉察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
12、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进展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觉察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标准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马上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其次十条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托付特地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以及特地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
13、洗、消毒单 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展备案。其次十一条 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标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依据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操作流程,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购置和使用消毒产品,依据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 承受业主监视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的 2 日前, 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视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展监视,并做好记录, 经现场监视人员签字确认
14、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治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 24 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状况向业主公示。第五章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治理要求其次十三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给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其次十四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水质检测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依据规定频次和工程进展水质检测,定期向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该设备的水质检测结果。其次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放置与水源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应当遵守城市治理的有关规定,
15、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底部离地面 10 厘米以上;二与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直线距离在 10 米以上;三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四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标准的其他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公共供水为水源。其次十六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与巡查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治理,安排特地人员或者托付有关单位、个人至少每日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其次十七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要求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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