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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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律常识篇一:公务员考试法律学问大全 法律学问大全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确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爱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特地机关制定、认可和说明,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
2、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洁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肯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3、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依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
4、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 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地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务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
5、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依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 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样的,适用特殊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样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详细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
7、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爱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其次,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状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惩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肯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起先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8、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殊决议、吩咐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留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务和行为可加以 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料、教化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看法和看法。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担当的责任来
9、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推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料作用:依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化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肯定职权好程序,运用肯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篇二: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驾驭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法和宪法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
10、法、行政惩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别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 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留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
11、对象(12、13、15条)、复议确定期限(第31条)。留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留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留意驾驭: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12、、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 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缘由是刑法题目具有肯定的敏捷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首先刑法总则部分只考察基本制度和原理,分则部分主要考察与公务员旅行职责有关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另外有一些罪名要适当留意,如叛逃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诉讼法 诉讼法的考察内容不多,也主要停留在对基本制度的考察上,主
13、要有:民事、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与人、文书送达方式、反诉。 (四)民法 民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别性质,反倒不是考察的重点,考生只要也许了解其重要学问点和基础概念就可以了,大家要驾驭以下内容:不当得利概念、无因管理概念、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监护制度、什么是合伙(特殊是个人合伙)、代理制度(什么是代理,代理的种类)、法人的定义和分类。 三、备考建议 在最终的复习备考阶段,考生要扎实驾驭历年考试的学问点,因为依据对历年题目的分析,相关学问点有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重复考察,假如考生经过前一阶段的复习,对基础学问已经有所把握,那么接下来要在此基础上做一做历年真题,并应进
14、一步着重基础概念和学问点的把握,驾驭各重点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相互的联系;对于还没有系统复习法律的同学,肯定要坚固记忆相关重点法条,即使不能完全记忆也应对主要内容有大致的理解,仍旧要坚持做历年真题,对重复考察的内容要记忆下来。在这个阶段同学们肯定要切忌盲目练习,搞题海战术,做题要精,做过后留意总结出题规律和自己的薄弱环节。公务员考试对 于法律学问的考察,在题目的命制上方法性、技巧性不强,主要还是看重对法律条文的驾驭,不会出现偏、难、怪的题目,信任只要大家在最终阶段保持冷静,留意将真题和法条结合起来,把握重点,是完全有可能拿到不错的分数的。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15、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爱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样、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爱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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