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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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中国农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彝族当代纠纷解决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项目类别:研究生科研创新专项项目负责人:罗涛所属单位:人文与发展学院农村发展与管理系中国农业大学2010年9月制一、简表申请者学生姓名罗涛名代 业及 专称码120123农村 发展与管理学号B申请者承诺:我承诺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获得专项基金的资助,将按照申请书和项目 批准通知实施本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资助项目、财务等各项管理规定, 保证按期、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申请学生签字:申请导师签字(限优秀学位论文研究项目):年 月 日导师承诺:(限自主选题项目填写)本人推荐并支持申请人申报该
2、项目。本人同意指导申请人开展项目的研究工 作,监督检查项目进展,代管业务经费,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科研条件。导师签字:年 月 日专家组评审意见:选题独特,意义较强,每个民族和每个社区都有个冲突解决机制,很有意义,但研 究内容和方法需要细化完善,不够清晰,对当地的人文环境需要进一步了解,因为在此基 础上才能深入解决,研究地点需要进一步明确。组长签字:徐秀丽2010年9月19日所在单位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公章)年 月 日研究生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具体评价意见:(请写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评议意见,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一 般不少于100字)选题独特,意义较强,每个民族和每个社
3、区都有个冲突解决机制,很有意义,但 研究内容和方法需要细化完善,不够清晰,对当地的人文环境需要进一步了解,因为在 此基础上才能深入解决,研究地点需要进一步明确。专家组签字:徐秀丽2010年9月19日导师姓名赵旭东职称教授所属单位社会学系联系电话邮箱手机项目名称 彝族当代纠纷解决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项目类别项目所属学 科专业分类1、自主选题创新性科学研究项目2、优秀学位论文研究项目(请在相应类别前打4)(见研究生招生目录)学科专业名称:农村发展与管理 学科专业代码:120123执行年限 2010.9-2011.6 申请金额(万元)2.3712(限300字内,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方法和观点
4、,预期取得的主要 成果和最终结论等)社会运行过程中必然存在社会矛盾,社会矛盾总是以各种社会纠纷为表现形式。 在一个存在“多元一体”民族格局的转型社会里,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多样 化的社会纠纷,其在特定区域、特定文化和特定生活圈里采取的解决途径值得研究。项目摘要本研究以穆尔(Moore)提出的法律多元论为理论框架,关注“国家法律和其他 规范性秩序之间辩证的、成分交叉的关系”。通过采用人类学的参与观察方法,对于 彝族习惯法的当代形式及变迁进行研究,在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上和经验材料的呈现 上提供一个可供比较的地方法律事实。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为国家法和少数 民族习惯法之间的互动提供经验的材料和
5、相应的建议,消减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 法之间的冲突,为构建当代彝族的和谐社会秩序建构提出具体的举措。预期的主要成果是关于彝族的法律纠纷解决模式与和谐社会秩序建构的研究报 告一份,发表CSSCI期刊论文两篇。关键词(最多4个)纠纷解决、社会秩序建构、法律多元论一、立项依据(一)研究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纠纷处理的研究范式成为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新导向,结构-功能 的视角逐渐被摒弃,转而在社会文化的研究框架下,利用行动选择模式研究地方法律。但是 这一范式的困境在于分析框架过于狭窄和过分强调行为理性选择模式,甚至导致了批评者对 法律人类学这一分支是否应当存在提出了质疑。20世纪70年代后,穆尔(Mo
6、ore)在对之 前研究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多元论(legal pluralism),关注“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秩 序之间辩证的、成分交叉的关系二法律多元的意义在于强调广泛的民族志材料的收集,而 法律人类学深入的比较研究和理论提升,可以为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学者提供能够共享的 关于世界的第一手经验事实(高丙中、章绍增,2005)o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希望通过对 于彝族习惯法的研究,可以在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上和经验材料的呈现上提供一个可以比较的 地方法律事实。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可以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互动提供经验的材料和 相应的建议,消减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二)国内外研
7、究现状法律人类学的初始充满着浪漫的情怀,把其他部落的习俗当作猎奇的对象,但是有些严 肃的学者已经开始用原始人的习俗来反思西方社会,如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通过对 初步兰岛的考察研究社会的控制是如何通过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而得以维持的,布朗 (Brown)认为通过比较来研究纠纷的目的在于发现规则,或者说习惯法(赵旭东,2005)。 两位近代人类学的大师用需求-满足的功能解释和结构-功能的研究范式,探求非西方的法律 规则。他们的后继者不满足于单纯的结构-功能解释,并开始注意到冲突的重要性,认识到 习俗在解释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参见赵旭东,2005; 2009: 130-54)o近
8、年来,从人类学的视角对中国习惯法进行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如沿袭西方法 律人类学传统的法律多元主义(赵旭东,2003;高丙中、章邵增,2005),朱晓阳(2007) 针对法律研究中的“语言混乱”所提出法律的整体性视角,梁治平(2008)提出用文化比较 的方法对法律进行深描式的文化解释。但是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的研究,总体上的研究 路径还是以资料整理、文献分析和田野调查为主(高其才,2007),理论分析的框架也还囿 于功能论的视角来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因此,对于法律与习俗的关系、国家法与习 惯法之间的互动缺乏一个具有张力的解释框架,来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一些特殊概念(如 彝族的死给、
9、打冤家等)进行辨析和整合。彝族以其在解放前的特殊社会性质和独特的社会结构,自20世纪初期以来,对“独立 罗罗”的研究便成为人类学研究的肥沃土壤。在一定程度上,彝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与 非洲努尔人的社会组织之间便具有潜在对话的可能性,但遗憾的是对彝族进行的研究并未如 埃文思-普里查德对努尔人的研究那样一般导出新的研究领域。研究者在关注彝族社会的政 治和法律文化时,依然承袭政治人类学“无国家的社会如何具有秩序”这一经典命题,把彝 族的法律和习俗视为一种安排社会秩序的分类系统(海拉乃莫、曲木约质、刘尧汉,1998; 张晓辉、方慧,2005),或是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但是把法律和习俗视为一种秩序
10、和 控制这种结构性的理解方式,或多或少具有法律中心主义的嫌疑,彝族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 和个体在其中的作用被结构性地忽视掉了。解放前彝族的社会结构被认为存在奴隶制的参与,因此在实际的纠纷解决中,还存在许 多按照不同的社会等级来区分案件等级的现象,例如奴隶对于主子的犯罪属于最严重的“黑 案”。彝族的社会分层建构来自于神话传说、彝文的史诗文献,当然也应包括汉族土司制度 后的文化渗透。彝族的分层主要在传说时代产生,在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中产生了 “兹莫毕革卓”的阶层,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汉人土司的进入,分层进一步变化。而社会等 级的差异首先基于颜色的差异,如黑彝和白彝中,“黑”意味着“有勇气的人、
11、敢于面对事 态的群体、勇于承担责任的群体而“白”则相反。然后是根骨的差异,如“彝根”与“非 彝根”的区分(诺的一滴血,值九两黄金)、骨头的好与坏(诺的骨头贵如金,节的骨头贱 如柴)以及骨头的硬度(诺合分为“诺博”:骨头硬的,“诺低”:骨头一般的,“诺比”: 骨头差的,也称黄骨头。参见陈金全、巴且日伙,2008: 125-35;宋经同,2008: 44;白兴 发,2001: 17-8) o这些“自然语言”和库存知识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中各种习惯法(节威, 见陈金全、巴且日伙,2008: 28-92)和谚语(尔比,见吉克则伙史伙,1998)的引用, 因此运用和解释这些习惯规则的彝族纠纷调节者一一德古
12、就变得非常重要。德古在解放前的彝族社会调查文本中一般被翻译为头人,是彝族家支内部和家支之间、 甚至是跨地域的纠纷调解人。(马尔子,1992;曲木伍各,2007;杨玲、袁春兰,2009)德 古不是世袭,只要具备口才、处事公正且品德高尚者,皆有可能成为德古。但实际上,解放 前成为头人(即德古)还是要有一定条件的,一是要“根根好”的黑彝;二是年高德劭,懂 得彝族中流行的格言和系谱或掌故;三是处理事件公允。(马长寿,2007)五十年代彝族民 主改革之后,国家法逐渐进入到彝族地区并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习惯 法在大小凉山的实践没有随着先前制度的瓦解而被国家法律所取代。相反,有更多的德古除
13、 了精通习惯法以外,他们还熟习和了解国家法律资源在当地的运转过程,这样的德古对于民 间纠纷的处理更有效率和威望。许多家族在政府机构中也有自己的代言人,这些人扮演着隐 形德古的社会角色,在纠纷中不公开出面,却在暗中遥控和把握事态的进展(庄孔韶,2005)o 因此,彝族的纠纷由于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并存出现了一些实际的困难,这些困难往往被学者 视为是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存在着调试的困境。近年来,纠纷处理的研究范式成为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新导向,结构-功能的视角逐渐被 摒弃,转而在社会文化的研究框架下,利用行动选择模式研究地方法律。这一研究兴趣的转 换使一批法律人类学家从对维持社会秩序的受规则制约的制度的描述
14、和分析转向了对与争端相关联的行为的描述和分析。在这一视角的影响下,很多国内学者米用纠纷解决的模式来 理解凉山彝族习惯法。(张居盛、曲木伍各、张晓松,2006;陈金全、李剑,2007;黑比阿 伍、李进,2009;魏晓欣,2009)但是这一范式的困境在于分析框架过于狭窄和过分强调行 为理性选择模式,因此彝族习惯法的研究被部分等同于研究德古作为纠纷调解人的调解行为 和功能,或者德古作为一种纠纷调解模式对于现代法律的借鉴意义。在此过程中,彝族习惯法被构建成为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或者是由“尔比”、“节威” 等固定规则组成的法律体系,彝族的德古作为规则的熟知者和调节者,通过对习惯法知识的 掌握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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