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企业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李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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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2008年年0101月月1717日日 解解 析析 主主 讲讲 人人 李李 锐锐7/5/2023227/5/202333n共160张幻灯,约需一天时间。7/5/202344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共八章,一百三十三条共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同时于时于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 。7/5/202355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共共8 8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共共4 4节,一般规定节,一般规
2、定3 3条、条、收入收入1515条、扣除条、扣除2929条、资产税务处理条、资产税务处理2020条条,共共6767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应纳税额(共应纳税额(共6 6条)条)第四章第四章 税收优惠(共税收优惠(共2121条)条)第五章第五章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共(共6 6条)条)第六章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 (共(共1515条)条)第七章第七章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 (共(共7 7条)条)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共(共3 3条)条)总计总计133133条条 7/5/202366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7/5/20237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
3、定本条例.解析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解析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年3月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年1月月1日起实施。统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
4、优惠政策。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税收优惠政策。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7/5/202388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析:本条是本条是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界定。1、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不适用此条例;2、以个税交纳为中心,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提示提示:外国的伙合企
5、业,如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中国:外国的伙合企业,如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实例实例:2008年年1月月,A、B、C、D签定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甲企业,甲签定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甲企业,甲企业设立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设立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年1月,月,A、B、C、D经商议之后,决定将甲企业的法律形式变更为公司,以便能够上市融资。经商议之后,决定将甲企业的法律形式变更为公司,以便能够上市融资。那么甲
6、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说明:根据说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第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法,因此,在,因此,在2008年年1月月-2009年,甲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不为企年,甲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009年年1月,甲企业变更其组月,甲企业变更其组织形式为公司后,为织形式为公司后,为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居民企业,适用的规定的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7、,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7/5/202399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解析解析: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1、这里的、这里的“法法”是指中国的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
8、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事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基金会管理办法理办法等等;2、在中国境内成立(体现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内成立(体现属地管辖原则);3、属于、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也需同时具备上述三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依照
9、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也需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同的是依外国法律,在境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外国企个条件,不同的是依外国法律,在境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外国企业、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业、外国慈善组织、学术机构等。提示提示:社会在发展,更多类型组织在出现,关键要把握其认定标准,:社会在发展,更多类型组织在出现,关键要把握其认定标准,既无论某个组织是从事经营活动还是偶尔取得收入,都认定为取得收既无论某个组织是从事经营活动还是偶尔取得收入,都认定为取得收入的组织。入的组织。7/5/20231010实例实例:美国:美国A公司在北京设有经营销售办事处公司在北京设有经营销售办事处B(以下简称(以下简称
10、B办事处),并作为办事处),并作为A公司在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营业基地。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营业基地。在B办事处设立经营一段期间后我国税务部门与办事处设立经营一段期间后我国税务部门与A公司驻公司驻B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B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代表提出,公司代表提出,A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B办事处仅为办事处仅为A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独立纳税主体地位,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独立纳税主体地位,B办事处的所得应纳入办事处的所得应纳入A公司的所得,并应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美国税率缴纳。而我国公司的所得,并应
11、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美国税率缴纳。而我国税务部门则提出:税务部门则提出:B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我国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我国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A公公司的缴税利益。本案应如何认定?司的缴税利益。本案应如何认定?说明: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总理是,在本案争议中,如果税务机关对说明: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总理是,在本案争议中,如果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办事处具有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本案争议中的有税
12、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本案争议中的B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在本案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在本案争议中,争议中,A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根据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双边协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对于根据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双边协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对于A公司公司B办办事处的收入所得均具有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来源地原则对事处的收入所得均具有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来源地原则对A公司公司B办事办事处在中国所形成的收入来源中的净所得有权依法征收所得税;美国的税务部门则根据处在中国所形成的收入来源中的净所得有权依法
13、征收所得税;美国的税务部门则根据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原则对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原则对A公司(包含公司(包含B办事处)所形成的收入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办事处)所形成的收入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尽管尽管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B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我国税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我国税法上的法上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我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来,我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来源中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源中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B办事处在中国形成的收入
14、来办事处在中国形成的收入来源中的净所得部分按源中的净所得部分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出具纳税证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出具纳税证明。7/5/20231111 n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解析解析:本条是实际管理机构的界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经营:本条是实际管理机构的界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如: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定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的影响,如:作出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最密和决策的地点、
15、公司的董事会或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最密切联系地。切联系地。即便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即便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业,也有可能会成为负担全面纳税义务的也有可能会成为负担全面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强调强调:1、实质性;、实质性;2、全面管理;、全面管理;3、内容是企业的生产、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实等,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实践中,许多国家对其认定标准问题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只做一践中,许多国家对其认定标准问题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只做一般原则性规定,或不做规定,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判
16、断,因其般原则性规定,或不做规定,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判断,因其标准关系税收收益及税收主权问题,防止出现过严或过松现标准关系税收收益及税收主权问题,防止出现过严或过松现象。象。7/5/20231212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决策机构)、营业机构(日常活动固定固定场所,如商场)、办事机构(联络、宣传等活动机构,如外企代表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交通、仓储、咨询经纪、中介代理等);(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
17、业 的场所(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等);(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上述以外的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解析解析:本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范围的界定。委托营:本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范围的界定。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可以认定为居民企业。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可以认定为居民企业。提示提示:营业代理人包括机构和个人,认定时应把握明示、公开的代理,:营业
18、代理人包括机构和个人,认定时应把握明示、公开的代理,默示的、实际上存在的代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默示的、实际上存在的代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7/5/20231313 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新新增增)和其他所得.解析解析:“所得范围所得范围”界定界定 提示提示: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收入是:所得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收入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指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指标。7/5/20231414 第七条 企业
19、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如送货上门为购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或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其他地点)(变化点);(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险费是境内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20、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提示提示:本条是新增,境内、境外所得划分,另此条可能产生重:本条是新增,境内、境外所得划分,另此条可能产生重复征税问题,参考加入国际税协议与税收饶让协议解决。复征税问题,参考加入国际税协议与税收饶让协议解决。7/5/2023 10:37:58 AM1515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如股息、红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如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新增)提示提示: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21、的税收原则,要: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要灵活运用灵活运用。7/5/20231616 第二章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5/20231717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解析解析:本条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原则的:本条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原则的规定规定,实际当中的权责发生制实际当中的权责发生制多指费用多指费用的权责发生的权责发
22、生,收收入很难权责发生入很难权责发生)提示提示:运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对同一会计事项:运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对同一会计事项计算,其结果往往不一样计算,其结果往往不一样7/5/20231818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在税法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中作出规定)、免税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解析解析:本条:本条新增新增,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各项扣除扣除-
23、税务认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税务认定的以前年度亏损0为亏损为亏损提示提示:税法亏损(:税法亏损(应当在今后几年的利润中弥补扣除的应当在今后几年的利润中弥补扣除的部分)部分)与财会亏损(与财会亏损(当年总收益当年总收益1年;年;3、不以金额、不以金额作为唯一标准。强调点,特别强调作为唯一标准。强调点,特别强调“不再考虑单位不再考虑单位价值,只考虑使用时间价值,只考虑使用时间”7/5/20237070 第五十八条 企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会计上是以达到预定可使用壮态
24、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四)盘赢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作为视同销售和再捐赠、再投资、再购进、再偿债处理)解析解析: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能作为固资产的改建支
25、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定资产的计税基础。7/5/20237171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解析解析:残值可以自定,细则没有提到:残值可以自定,细则没有提到5%的残值率。的残值率。提示提示:会计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会计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其他折旧方法,但在涉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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