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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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目录一、法律责任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三、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四、相关技术服务五、流动人口六、证件办理七、奖励政策八、优待政策九、保障扶助政策十、惩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 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 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承担什么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 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目前枣庄市1999 19号文件规定为“双开”。13、收养子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依法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的,不追究法律责任,无收养证的,视为 违法生育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4、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 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3、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5、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 术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6、利用超声相关技术或者其他相关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
4、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7、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5、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8、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 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9、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6、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 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 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 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7、,由县级以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管控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管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管控义务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 育管理管控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哪些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有
8、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23、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管控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24、农村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应当承担哪些责任?(1)农村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凡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外,还要给予相应
9、的纪律处分;(2)纵容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造成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 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早育、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强迫违法生育户外迁户口,强行注销户口或 瞒报出生人口,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 部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 骗取的荣誉、奖励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4)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村出生人口大量漏报或者造成本村严重违法生育的, 给予村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10、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 策;(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是什么?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
11、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 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 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 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确认程序是什么?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确认程序如下:(1)本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计划生育行政部
12、门备案;(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是指什么?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的通知文件规定如下:(1)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管控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 “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 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 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
13、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 户口”界定。(3)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 民户口”来界定。(4)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乡镇,在未了解其户口性质和真实生育史的情况下,双 方均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户口性质和生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户口在本乡 镇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6)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人员仍为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 围。(7)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第一,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
14、方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 的;第二,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第三,夫妻虽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一方或双方享受城 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5、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如何理解?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 的通知文件规定如下:(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5、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 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第一,1973年8月28日之前生育的,按照1964年11月15日人民委员会关 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依据进行界定。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 个的,视为合法生育。生育三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 数。第二,1973年8月28日至1979年4月13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 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第三,1979年4月13日至1980年3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关于计划 生育若干相关问题的
16、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生 育间隔时间至少三年。第四,1980年3月31日至1982年7月29日期间生育的,以关于计划生育 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合法生育,对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残疾外,不再安排生育。第五,1982年7月29日年至1984年5月10日期间生育的,以省计生局制定的关于掌握二胎生育相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 条”、农村“七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第六,1984年5月10日至1988年7月23日期间生育的,以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 策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符
17、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六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年 以上的为合法生育。1986年2月13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 定颁布后,凡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30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第七,1988年7月23日至1996年10月14日期间生育的以计划生育条例 为依据进行界定。第八,1996年10月14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生育的以计划生育条例 为依据进行界定。第九,2002年9月28日以后生育的,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进行界 定。(3) 1979年4月13日颁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提 出生育间隔的规定。因此,1979年4月13日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
18、育第一个子女的 间隔不满3年的,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1979年 4月13日至1980年2月13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年 的,也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4)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81年1月1日之前 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之后结婚 生育的,以1981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0年3月31日计划生育 若干相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实施后生育的,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持结婚证生育。2002年 9月28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而生育
19、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生育。(5)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 养行为发生时我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视为合法收养;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 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6、如何理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 的子女)和收养子女。(2)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曾生育子女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 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20、的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 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 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结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3)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5)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
21、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7、关于“年满60周岁”如何界定?(1)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 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本人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后,到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3)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 享受。(4)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的,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 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8、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出?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 及时核实,发
22、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 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4)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9、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 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23、,提供户籍证明)。一、法律责任1、社会抚养费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女子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 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 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2、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主体是什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区(市)人口和计划生 育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的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市)人口 和计划生育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除外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社 会抚养费。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如下:(1)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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