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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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 提高预算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二)预算批复
2、、调剂和公开的情况;(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情况;(四)专项资金、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五)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六)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八)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年度上一阶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 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对审 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3、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 委员会可以运用听取汇报 专题调研、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执行日常监 督。重点审查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 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 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4、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 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 果报告。第三十一条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调整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科学、合理; (三)收支是否平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预 算调整方案,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调整 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
5、月至九月期间, 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 审查的基础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 果报告。第三十四条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 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 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本
6、级政府性基金 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的主要情况;(二)预算调整以及收支变动情况;(三)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五)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对本级决算草案及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支出政策实施是否精准、有效,重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是否完成;(三
7、)结转资金、超收收入和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四)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是否规范、科学;(五羟批准举借的地方政府债务是否在限额内发行使用、偿还是否规范、 及时;(六)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是否合理,使用是否规范;(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是否落实;(八)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 于决算草案的报告,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 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第三十七条决算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
8、向 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本级决算及下一级人民 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政府一 般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决算汇总备案。第六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政府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 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关情况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对预 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 当将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的重
9、要内容。第四十条对地方政府债务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内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方向;(三)政府债务项目的合规性;(四)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五)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情况;(六)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情况;(七)其他与政府债务有关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听取 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以适时听 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专题报告。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 案编报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在上一年度
10、政府债务执行和决算情况表中,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的限额和余额、还本付息等情况;(二)在本年度政府债务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表中,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年度 新增债务安排等情况;(三)在政府债务指标情况表中,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四)在专项债务表中,反映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 还本付息等情况;(五)因举借政府债务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 配等情况。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 决算草案报告中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在预算草案报告中,反映上一年
11、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 债务风险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等情况;(二)在预算调整方案报告中,反映本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 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 使用方向、项目安排等情况;(三)在决算草案报告中,反映本级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 况。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定 期提供政府债务报表等材料,通报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听取和审议专 项工作报告、开展
12、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举 债融资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违法为本级人民政府举债融资 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下一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违法担保或者偿还承诺的决议。第七章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 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配合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第
13、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六月至九月在审查和批 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的审计工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14、(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本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等方面审计报 告及问题清单应当作为附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本 级预算管理重要问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机关对 预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对违纪 违法问题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处罚,并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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