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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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预算审查监督是指代议机关对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是代议机关的核心权能之一。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根据完整、规范、公开、注意公允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2、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确定和吩咐;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帮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状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帮助本级人民代
3、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详细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担当预算草案、预算执行状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详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供应询问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特地委员会、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加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其次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
5、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意绩效管理,预算支出支配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状况,
6、并供应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状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支配、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书目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
7、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实行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看法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看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探讨,提出初审看法或者探讨看法交由财政部门探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状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
8、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状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状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支配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支配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9、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支配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料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支配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运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支配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运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安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连接状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支配
10、的支出状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楚。 其次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看法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其次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依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并结合初审看法,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状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
11、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其次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确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确定、吩咐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刚好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其次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确定状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状况; (三)预
12、算收支执行的状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状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状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结转资金运用状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状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配和运用状况、对下级转移支付状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供应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状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状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实行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
13、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状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状况、国库资金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其次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状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状况。市州、县级人大会依据财政运行状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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