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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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 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 取管理。第三条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2、保障的;(六)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 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A)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 再就业的;(九)出境定居的;(十)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至(六)情形的,可 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六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前,除本细则第 四条(二)(五)(六)情形外,不得提取;偿还商业银行 住房贷款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办理(商 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购买同一套住房的除 外)。第七条缴存人住
3、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12个月后, 方可申请购房提取。其中,缴存人家庭已有2次非同一套住 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提 取。第八条缴存人已经有购房提取记录或偿还住房贷款 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提取。第九条 购买的存量房在12个月内交易3次以上(含3 次)、直系亲属间房产交易、在缴存地或者户籍地以外城市 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金额第十条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网签合同备案 日期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 自取得购房发票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购买同 一套住房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提取的,申请提取住 房公
4、积金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或同时办理。上述购房提取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实 际支付的购房款为:购房合同注明的房屋总价与该套住房贷 款金额的差额。贷款金额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 房贷款、公商(惠)组合贷款。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相关 费用发票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 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第十二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一次或分 次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本息。贷款提前还清的,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清贷款时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 账户余额。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提取的,每年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 取。分
5、次申请提取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 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0元。第十四条 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分摊金额。第十五条 缴存人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 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治疗危重疾病及处理突发事件家庭承担 的费用。第十六条其他情形的提取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 上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七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本人办理确有困难的,可 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或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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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 住房公积金 提取 管理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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