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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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邱某光与董某军居住权执行 案典型意义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 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丧偶独居老人,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取得于 民法典实施之前,执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制度,向不动产 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最大限 度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尊重法 院判决,推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新规则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具有积 极的示范意义。基本案情邱某光与董某峰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
2、生育子女, 董某军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 我丈夫邱某光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 转让、不许卖出”董某峰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光发生遗嘱继承 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峰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xx年初,邱某光发现所住房 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 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峰通过遗嘱方式 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 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在邱某光名下。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 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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