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6月24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3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批准2014年2月24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外 交往、人民生活和文化传承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 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公共服务和地名文 化保护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
2、标示方位、地域范 围的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具体范围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二)城镇社区、居民住宅区、村(屯)、农牧点和街 路、胡同、广场名称;(三)山、江、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 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 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 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 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 遗址、名胜古迹、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 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协调
3、、征询和论证机制, 保障地名管理所需经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主管 部门。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 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 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 状、特点,编制和调整本辖区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二)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历史、 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征;(三)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使用。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
4、字形、字音容易 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 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三)以现行地名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 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四)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五)不得实行有偿命名;(六)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七)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同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统一 的名称;(八)城市道路南北走向的称为街,东西走向的称为路; 城市环路按数字排序,以东南西北自然方位命名;立交桥
5、原 则上以所处街路名命名。第八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在用地名不得 更名,非在用地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时优 先采用。第九条 地名应当保持稳定,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更名外,其他需要更改的地名,应当随着社会发展,逐步 进行调整。第十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定期普查的基础 上,对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不能存续 的地名,予以销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权限:(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名 称,由所属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社区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长春市 地名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deliwenku.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