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全文.docx
《民通意见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通意见全文.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通意见全文篇一: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别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其次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别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担当民事责任。 2、形式:干脆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担当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
2、)损害事实 肯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需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当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其次,还必需是详细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需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行接受的,第四,必需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肯定程度须要法律进行补救。假如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 其次
3、条件,假如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见赔偿,必需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依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干脆缘由和间接缘由。干脆缘由是干脆造成缘由的行为,间接缘由是间接关系的事务。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缘由,不作主观判决。其次步推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缘由。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纳客观推断方法,即一个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留意而没有留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有意的人,
4、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当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急状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实行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遇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四周状况赐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当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相识在相怜悯况下应当实行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当担当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推断步骤: (1)要有损害,假如没有损害或者没有损害状况存在再或者原告主见的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可补偿性,就不须要进行诉讼。 (2)须要推断原告的损害和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干脆因果关系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否认,但是法律上只是要求干脆因
5、果关系担当责任,假如行为人的因果关系越长就说明行为人可预见性越低。 (3)对行为的评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特别侵权责任 概念: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务或者其他特别缘由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殊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殊法的规定担当责任。 特别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例外主要体现在: 1、把不是自己所作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担当,第一由他人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担当赔偿责任,自己必需与赔偿人之间有肯定的关系(隶属、监护人);其次因为特定物质或者特殊因素致人损害。责任人与特定物件因素有特定的关系(管理、环境污染、动物、建筑物)所以肯定要界定致损与责任人有关。 2、过错责任的例外,第一、无过错
6、责任(环境、产品、动物)。其次、过错证明的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不要求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责任倒置(道路、机动车、高空抛物致损等)。 二、侵权责任法解析 (一)隐私权首次明文提出 【重点条文】 其次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担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觉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析】 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在
7、此法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事实上的隐私权利的规定,故而学界仅冠以隐私利益,而实践中则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对隐私利益的爱护是参照名誉权的形式来加以爱护。 (二)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重点条文】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担当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 第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归责的无过错原则。即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缘由有关的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规定实行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第121 条、第122 条、第123 条、第 124 条、第125 条、第127 条、第133 条;卫生法第39 条、第40
8、条;药品管理法第56 条;兽药管理法第47 条;环境爱护法第23 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 条、第42 条;产品质量法第29 条、第30 条、第31 条等。即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急作业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等,但以上各种特别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同的,在本法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具体规定。 【重点条文】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
9、于共同的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担当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这里须要留意的是共同侵权与共同危急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的区分。共同危急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精确判定加害人的状况。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担当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干脆结
10、合和间接结合,其中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担当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担当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一台电视机从5 楼扔下,砸中路人丙,则对于丙来说,甲乙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又如:甲、乙二人相约竞赛谁弹的烟头远,二人同时将烟头弹出,结果一烟头弹入丙家中,并引起火灾,但无法确定是谁的烟头所造成,则甲乙二人构成共同危急行为;还如:甲、乙两人分别开车从南北两个方向对向闯红灯,将在路中心过斑马线的且躲闪不及的丙夹击撞成重伤,则甲乙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干脆结合,二人对丙的重伤结果担当连带责任;再如:甲市政工程公司
11、在路中心修理下水管道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乙开车欲闯红灯超速经过该路段,丙在此时按交通指示信号横穿公路,见乙车开来连忙往旁躲闪,不慎掉入甲公司修理之下水道中,则甲乙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间接结合。 【重点条文】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 【解析】 此条第一款及其次款前半段来源于最高院民通看法第148 条的规定,这里暂且不表。应当留意的是其次款后半段,依据民法通则第一一百零一
12、零一三十三条具体规定了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即规定由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监护人担当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此条文明确的是,在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 受到教唆或者帮助的状况下,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仍应担当相应责任。而民法通则明确的是,在没有外力帮助、教唆的状况下,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独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都应担当民事责任,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义务,实践中应区分适用。 【重点条文】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详
13、细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担当责任;不能确定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当赔偿责任。 【解析】 这几条为前面所述的共同危急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干脆结合、间接结合,不再重复。 【重点条文】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担当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担当责任。 【解析】 须要留意的是,连带责任人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对有财产担保或者明
14、显具有赔偿实力的连带责任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以刚好爱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部分连带责任人逃逸后,如非要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的话,那么即使符合诉讼条件也最至少须要经过漫长的公告程序和期间,对那些须要刚好得到赔付以支付医疗费用、生活等费用的被侵权人而言,这是极端不公允的。 【重点条文】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依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当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解析】因侵权行为而担当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连带责任,即多人侵权中,一人对外担当了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能使得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赔偿义务归于歼灭。 【重点条文】
15、 第十五条 担当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解除阻碍; (三)消退危急; (四)返还财产; (五)复原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致歉; (八)消退影响、复原名誉。 以上担当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析】 本法列举的侵权责任担当方式比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担当方式少了两项,一是修理、重作、更换,二是支付违约金,这二者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担当方式。其中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针对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标的物的瑕疵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本法没有予以列举。 【重点条文】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16、、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协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析】 此条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那样具体列出全部须要侵权责任担当人赔的项目,但是以“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概扩,应当参考将来做出的司法说明。 【重点条文】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析】 第十七条做出所谓“同命同价”的规定,但仍有相当缺漏之处:一是“相同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假如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一个城镇居民、一个是农村户口,侵权行为地又是在农村,按城镇标准或按农村标精确定“相
17、同赔偿金额”,规定不明;二是“可以”,可以的意思就是也不行以,既然是不行以,故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重点条文】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恳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解析】 对于近亲属的概念由民法典总则部分予以确定,这里不再累述 【重点条文】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解析】 此处的“市场价格”应理解为一个地域范围内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价
18、格 【重点条文】 其次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根据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状况确定赔偿数额。 篇二:民法通则司法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22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说明(第七批)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
19、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探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年月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一、公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问题 公民的民事权利实力自诞生时起先。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
20、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假如没有推断实力和自我爱护实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困难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推断实力和自我爱护实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接受嘉奖、赠与、酬劳,他人不得以行为
21、人无民事行为实力、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为由,主见以上行为无效。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状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实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审理。 公民离开居处地最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
22、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常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居处。 (二)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爱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看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爱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化,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监护实力,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23、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其次款中(一)、 (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依次。前一依次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实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依次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实力的,应视状况征求被监护人的看法。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依次中的数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当监护责任。 对于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意见 全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