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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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本文关键词:浅谈,强制执行,模式,行政,我国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本文简介: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领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是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证行政确定义务内容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行政强制执行又是以强制性为其基本特征的,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侵扰。本文拟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深化探讨,以探究既符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本文内容: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领域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是行政强制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证行政
2、确定义务内容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行政强制执行又是以强制性为其基本特征的,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侵扰。本文拟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深化探讨,以探究既符合行政法原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并予以制度完善。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执行模式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可简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详细行政行为”
3、(3)“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义务的行为”(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机关所课义务的管理相对人,依法实行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从以上四个定义来看,观点(1)和(2)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只不过是例外的状况。观点(3)和(4)则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4、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说明”)第86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存在的问题1、理论方面存在的问题(1)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价值选择问题勿庸置疑,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很具有中国特色,其价值目标为既保证行政效率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价值取向是好的,但并不经济。保证行政效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往往会出现冲突,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这对冲突发生
5、冲突时则更注意爱护相对人权益,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这一形式来实现。笔者认为,爱护弱者权益是法律应有的义务,但关键在于如何爱护,这里有一个选择问题。就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言,完全可以通过严格规范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来防止主体执行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负有某种行政义务为前提,且这种行政义务是行政主体以详细行政行为作出的,而行政相对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享有诉权,当其认为详细行为违法时有权干脆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在行政主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还没有进入强制执行之前这段时间内行使救济权利。因此,没必要再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增加一个司法审查环节。否则,不仅
6、严峻阻碍行政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这明显是不经济的,造成执法资源的虚耗。简历大全(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性质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假如属于行政权,那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在理论上能否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同样,假如属于司法权,为什么行政机关又可以自力执行?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对哪些执行权应归属于行政机关,哪些执行权应归属于人民法院,其标准极不明确,这就从肯定程度上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混乱与无序。(3)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作实质性审查还是作形式性审查。假如
7、作形式性审查,就起不到监督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爱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这种做法会给人一种人民法院是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之嫌。假如作实质性审查,那么人民法院的审查是否有理论依据。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实质内容,司法审查的启动应以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不经过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就干脆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可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作了肯定程度的限制即只能对详细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审查,而不能作合理性审查。假如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认为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这种状况下,人民法院是否仍执行。简历大全2、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太少,致使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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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 我国 行政 强制执行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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