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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信息量是非常庞大的,信息更新的速度也是非常之快,这主要是因为网络平台发挥的功能越来越强大,网络的普及基本达到全覆盖,这样为广大民众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加开阔的平台。由于网络的全覆盖,带来的负面作用是被社会上部分人所利用,这部分人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了诽谤和攻击他人,造成的影响是相当之大,具有极其的隐蔽性。利用网络诽谤他人主要是造成他人名誉和声誉受到挫伤,最明显的伤害是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消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知道,传统的诽谤和当今利用网络媒体的诽谤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程度不同,传统的诽谤仅仅是以纸质材料呈现,这种影响也只是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和区域,难以在较大的区域进行扩散和升级,所
2、以说,传统的诽谤方式是可控的,在处理上也是相对比较简单些。但是利用网络媒体对他人的诽谤产生的后果就相当严重了,往往一件小事在网络上炒作会变成一个爆炸性的诽谤事件,对当事人个人利益和声誉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且会在很大区域进行扩散和发酵,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会难以在一定时间内消除其产生负面影响。国家针对网络诽谤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目的主要是进行抑制诽谤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个人言论自由是充分的,因此目前网络诽谤控制力度还不是很大。我们国家制定的各项制度对于限制网络诽谤等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能解决网络犯罪中的所有问题。两个关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案例引出本文对网络诽谤的
3、探讨。案例1:河南某村民王某所在地政府曾经就非法征用农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工业厂房,名义上是租用,实质是非法占有的事件引起了王某的关注,王某因了解国家政策之后,发现当地政府明显存在违规征地,就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便将自己拍的当前政府征用的农用地块图片都一并放到了网站上,王某还用了特别的字眼“河南某市农地被强征”,王某在内容表述上采取了扩大其词的做法。王某在天涯论坛放置的“抗旱贴”引起了当地政府和公安局的重视,当地政府机关称:王某发布的所谓“抗旱帖”,其内容对该地区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并导致一些网民在网上肆意辱骂、恶意攻击该市的政府机关部门及其水利局的相关负责人。该市公安部
4、门在收到信息后,立即采取了行动,排查出发帖者为王某。因此,王某突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之前王某被实施了全国通缉追捕,被正式抓捕之后,王某感觉不可思议,意想不到的被限制人身自由近一周多时间,当地政府想利用相关法律来给王某进行定罪,但苦于没有真正足够的证据,只好按照程序放人。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实质诽谤罪并不成立,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一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诽谤传播提供了动力。微博的兴起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自媒体开始发挥作用。 自媒体是新媒体概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媒体逐渐发展的产物,是日益广泛的新的信息传播介质的共同特征。“新”是一个相对并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以互联网为典型代表的第
5、四媒体逐步成熟后,第五媒体则是以手机为典型代表,从而成为了一种新的信息传播介质。江昀、伍盈曾提出,从传受双方来看,自媒体为他们提供了独立空间去累积、产生、传播和共享信息,这种对等的信息传播活动是由普通大众主导的,即别于专业媒体机构的传播,可以同时对多数人开发,内容兼具公开性和私密性。 伍盈、江昀:从汶川大地震看“白媒体”在危机事件中的传播力,沈阳大学学报2009年第8期。二是网络具有较强的匿名性。正是网络的匿名性助长了网络诽谤行为的嚣张气焰。三是网站的建立和注册方面也非常简捷。随着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一个网站过于容易,即使网站被封,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网站也是很容易的事情。这种技术上的便利,给
6、网络诽谤造成了很多的可能机会。四是网络信息讲求互动性。近年来,即时通信系统发展迅速,微博、微信、QQ,借助这些工具人们可以随时分享自己身边的事情,讨论相关话题。调查统计表明,“近70%的被调查者借助自己的生活体验和自我感觉来判断网络内容的真实性,而62. 5%的人会与别人分享网络上稀奇的内容” 赵远:网络诽傍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原始数据包括了在北京市部分高校和小区范围进行的400份问卷调查,以及在校园网和其他论坛发布的网络调查结果两个部分。后经过初级统计学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得出以上结果。网络诽谤言论借助于这些平台极容易进行放大化。2)我们对网络诽谤进行了一个全
7、面的分析,大部分人在网络面前,特别是看到相关信息之后都会产生心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变现在评价的变化。第一方面主要是广大社会民众好奇心鼓动作怪。对于一些公众人物娱乐明星的新闻极端感兴趣,对于一些关于公众人物的信息往往不分加以转载传播。例如秦火火诽谤杨澜一案中,一些网友就不加区分加以转载。二是社会偏见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对某种人或事物普遍持有某种共同偏见,这就是社会偏见。” 朱晓虹主编:现代社会心理学名著菁华,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56页。当前,由于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社会民众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在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有的事朝着积极的一面发展,认识会更加成
8、熟和客观,而另一方面则是向着唯恐天下不乱的消极的一面发展,许多民众采取定向思维去评价一件事或一个人,直接导致对事和人评价的失真。我们知道以定向思维的方式是一种强权主义,不管你以后做得如何出色,不管你本来怎样努力,这种定向思维只会以曾经大脑中存有的印象和观点对现实的事和人进行评价,就如富二代一样,富二代并不是都是好吃懒做的代表形象,也有富二代是通过自己努力而生活的。 寇嘉慧:网络流行语的社会心理反应研究,辽宁大学2012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有些人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往往会产生极端心理,比如仇富仇官心理。很多的社会民众在现实中不善言语,或者是因为性格决定的,平时就不善言语,但网络面前会肆无忌惮的
9、说出自己想说的话。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都有好坏之分,而恰恰出于这种偏见心理的原因,一些网民对针对官员或者富人网络中的信息不加区分加以转载,这就加剧了一部分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三是网民的宣泄心理。现实 社会民众由于受到过重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的影响,很多民众在心理上都有过重的心理负担,甚至有很多民众一直没有宣泄的途径,加上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众多因素和压力的存在,直接产生了离婚率进一步升高、个人跳槽几率也居高不下,许多社会民众的心理压力已达到极限,很多人也是因为自己心理压力过大而产生一些畸形,内心深处总感觉不平衡、不公平。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许许多多社会民众亟需通过一个渠道进行发泄,每当网
10、络媒体对一件事或一个人的负面情况进行曝光,活跃在网络上的隐形人就会大肆宣泄和评论,这样直接导致事件升级,一时间很难控制形成的负面影响。(2)传播速度快当前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量相当大,其传播的途径非常之多,传播速度相当快。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部分不怀好意的人员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网络诽谤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相当之大,一方面是扩散面比较大,现实在一定的区域内产生扩散,逐渐演变为网络事件升级,会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区域,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扩散;第二方面是网络诽谤传播速度快,有时会产生在半天之中就会迅速扩散到全国各地,形成发酵升级;第三方面是网络诽谤后果非常严重,很多时候在政府介入之后,虽然一时会得
11、到控制,但负面影响的后续情况难以掌控。(5)被害人证据收集困难、维权成本高我们通过调查以往发生的网络诽谤事件,大部分都是假姓名或者是匿名的方式,很难找到真正是谁进行了网络诽谤,这样在控制网络诽谤的局面的难度就会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网络诽谤者常常是藏在暗处,看着发展的趋势,有时会及时改掉网络信息发布的地址。网络诽谤的传播速度之快,在国内先是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蔓延,逐步扩散到其他地区,影响大的会很快扩散到国外媒体上,到时被国外非法分子利用和传播,攻击国家政府机关的,造成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在国内,许多社会民众不明真相,随意点击诽谤攻击的消息,无形之中就成为诽谤者的帮手,助推网络诽谤进一步扩散,对当
12、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同时存在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增加收益,恶意转载,增加点击率,进一步使得网络诽谤逐渐或快速升级。 当今是一个信息时代,同时也是一个网络时代,更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服务管理,特别是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这样能够有效控制网络传播信息的健康运行。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新代青少年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成长,不免会被网络中的情景所融合,网络中既有真实的部分,又有虚幻的部分,青少年在网络中大多被虚幻世界所吸引,许多青少年都喜欢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孩子们非常喜欢将自己虚拟成网络中的人物或主人公,扮演成网络世界的主角,因此在当今出现许多有特别的书籍,如请别问我是谁、天使落在谁的头发上等,对于这些文
13、章或书籍,我们并不能马上给予否决,也不能一味的肯定,我们必须采取辩证的方法加以识别。作为教师和家长在教育方式方法上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简单粗暴的阻止都是不对的,循循善诱,正确引导才能能使孩子们正确面对网络,应用网络来提高知识的认知。e代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利用电脑上网浏览大千世界的本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甚至很多青少年比我们的成人上网的水平还要技高一筹。国外也有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对网络的言论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一般情况下网站经营者不具备审核网站相关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因为信息网络用户多、更新快,虽然有的网站有自动过滤软件,但让网络
14、经营者一一审查信息内容是不可能的,只有当网站经营者协助或帮助他人实施诽谤行为时,才有可能成为网络诽谤罪的共犯。我们国家在网络信息发布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一规定至今已有相当长的时间,近15年之久,其中特别强调了网络信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任何人都不允许任意发布诽谤他人的信息,更不能违背道德重伤其他社会民众,发布的网络信息必须要求严格的审核程序,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将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我们知道一些网络平台运营商,为了刻意增加效益,经常会雇佣一些网络回帖人员,专门从事对某些网络诽谤事件进行助推和回帖。从整体上看“网络水军”的业务内容主要涉及个人包装、事件炒作、引发公众的关注和吸
15、引各类媒体进行集中报道充分扩大和放大事件,最终达到预定宣传的目的。我们知道网络诽谤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一方面主要是行为者刻意在网络上进行炒作,最大化进行放大事件的负面影响,误导社会民众认知,激发社会民众任意评价,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通过雇佣一些“网络水军”,隐藏在暗处,恶意在网络上进行炒作和回复,使得一个子虚乌有的事件,或者说是一件非常小的事件发酵成一个社会影响极大的负面事件。其手段主要是进行捏造事实,夸大其词,发大负面影响力,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 方晨曦: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及省思以“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为例,浙江大学2014级硕士论文,第5-6页。最值得提的“蒙牛陷害门”“3Q大战”都有
16、“网络水军”的身影。通过此次司法解释的第1条第(1)、(2)款对“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的规定,可以看出此次司法解释对网络中的公关公司及“网络水军”给予了一定规制。我们国家的司法规定还存在一定不完善性的,使得很多人员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追责,因此必须加强责任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在网络诽谤上是作了严格的规定,恶意在网络媒体上进行诽谤他人,并使得他人的声誉和利益受到严重伤害的,都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法律的将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其认定主要在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定。网络诽谤,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网络途径进行诽谤传布,相关的渠道有:邮件、微博、论坛等等。这种散
17、步方式,在我国刑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认定,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散步行为是否一定要在公然的情况下进行,二是这种散步行为是否对象特定。第一种见解认为,这种散步行为是非公然向某个特定的群体传播散布的,或者是公然地向不确定群众进行散布传播的。而另一种见解与其不同,其认为这种散步行为仅仅是公然地向不确定群体进行散布和传播。从本人的研究来看,我认为这两种不同的界定,并不是起到关键性作用,公然和非公然之间无法从属性上进行区分,两者的危害性并不能简单确定。在现实过程中,无论是公然还是非公然,又或者是特定对象还是非特定对象,其都是变化的,不是一层不变的,采用非公然的形式,在传播中不一定就是面向
18、的非特定人群。根据对比情况来看,相对来说第一种见解较为准确、全面,但是从其内容,对于人数和不特定两种定义不够明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网络世界里,信息的公开程度非常高,一旦把某个信息发布到网上,这个信息就有可能被众多不特定群体知晓。同时,网络上信息量巨大,而且更新速度迅速,也有可能发布的信息被其他信息埋没,不被大多数人看到,那么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就没有那么大。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即不构成诽谤罪,作为散步虚假信息的发布者,其在散步相关信息时,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有一定的预见性的,一旦这种散步行为对他人的名誉等产生了危害和影响,达到法律规定的程
19、度,那么就认为其构成了诽谤罪。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散步者将相关虚假信息,只向少部分人进行传播,其危害性并不一定比向不特定多人传播影响的范围要小。在传统定义中的诽谤中,对于公民的名誉和声望,通常只限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这个范围也是公民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是对于个人产生重要影响的区域。但在网络世界里,某些小范围内的虚假信息传播,很有可能被众多不特定群体知晓,同时,即使这种散步行为只在小的范围内,其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也不容忽视,会带来严重后果,这也将认定为诽谤罪。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传统的诽谤罪要想被法律认可,则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有确凿捏造事实的证据;二是行为人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证据
20、。只有这两点都满足了,法院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诽谤罪。据相关律师机构调查统计表明,诽谤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捏造事实并散布谣言。尤其在互联网上的诽谤更是如此。网络的诽谤无论是表现形式、复杂程度,还是传播速度、破坏力度都不是传统的诽谤罪可以比拟的。从诽谤的形式上来看,网络诽谤有三种途径,一是上文提到的捏造事实并散布谣言;二是只捏造不传播;三是只传播不捏造。如某人出于某个原因对别人捏造事实,但是没有进行传播;或者某人在网上看到某篇诽谤他人的文章,处于某种目的进行转发,这样行为人只是进行传播却没有捏造。这种两种行为,如果按照传统的诽谤罪定义在法律上不成立的,但是事实上,行为人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对他人的
21、伤害事实。针对这种现象,法律界出现了分歧,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支持传统的诽谤罪定义,只有满足诽谤并进行传播才可以定诽谤罪,不满足这两点要求,则诽谤罪不成立,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法律定义范围过于宽泛,造成人人自危的情形。另外一种意见就是,针对网络诽谤传播的速度性、破坏性严重现象,认为只要行为人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被定为诽谤罪,如只要行为人进行传播或者捏造并且造成他人的严重损失,就可以定为诽谤罪,不需要两个条件全部满足。 根据新的“两高”法律文件精神,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主要有两条,一条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无论是通过自己、还是组织他人的形式在网络上进行散布,并对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一条
22、是将他人的网上个人信息篡改,无论是通过自己、还是组织他人的形式在网络上进行散布,并对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都会被法律定性为诽谤罪。3、情节严重的认定在现代社会,无论团体还是个人对言论自由的权利都十分重视,并且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体现公民价值的标准,并且在法律上予以保证, 唐煜枫、王明辉.:论言论自由的刑法保障一个罪刑法定视野的关照,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其是公民个人尊严和价值的重要体现。以此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社会民主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国家在制定言论自由的法律时往往会充分考虑人民的权利。相对的,在制定对公民名誉权保障的法律时就会相对的采取限制。这种做法往往会很难对行为
23、人进行定罪,因为法律很难鉴定哪些言论属于诽谤,哪些属于言论自由,两者的界定无法划清,这就会导致社会上出现大量的诽谤嫌疑言论,造成社会不安,影响社会正常发展;同时由于无法对行为人进行诽谤定罪,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惩处,对受害人的名誉、尊严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护,这又会破坏社会和谐、造成民主制度推进的停滞不前,这就与当前建设现代化国家战略背道而驰。 李淑娟:论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学习论坛2013年第7期。如果网络诽谤入罪门槛过低,必然会钳制公民思想与言论自由,也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相抵触,所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尺,须严谨慎重。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许多专家学者都对“情
24、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论据。一般对严重程度标准认定有:动机邪恶、手段卑鄙、影响恶劣、内容恶毒等等。通常将行为人采取大字报、图片、演讲、邮件、漫画、报纸等形式,进行捏造事实的传播,并且造成受害人名誉、尊严受损,甚至出现被害人人格分裂、精神恍惚、自杀、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等严重情况,应当认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认定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被电击、浏览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的;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
25、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可入罪的标准如石入水,在网络上引起一片哗然。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对网络犯罪的治理,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第一,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是否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个人名誉对于公民来说很重要,因为公民不可能脱离社会独自生存,所以很在乎别人,尤其是自己生活圈内的人对自己的评价、看法、印象。一旦有诽谤的信息流入到自己的生活周围,必然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承受的后果。相反的如果诽谤的言论出现在别的城市,或者远离自己的生活范围,则诽谤的言论可能就会减小,甚至没有影响。第二,点击、浏览5000次或者转发500次的规定会不会成为“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水军”犯罪的靠山?比如一人在一个不知名网站发表含诽谤内容的消息,“网络水军”发现后恶意进行转发扩散,等达到网络诽谤罪的入罪标准时,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要财物,司法解释在规制诽谤犯罪的同时,有助长网络中敲诈勒索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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