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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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规划生育,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构造,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和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生育工作和与规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2、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规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及以居住地治理为主的治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规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效劳、嘉奖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退性别卑视和增进公民安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
3、。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规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实行规划生育中作出奉献的公民,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人口进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会同进展规划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人口进展规划,制订人口和
4、规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改善人口构造、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规划生育嘉奖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治理人口和规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规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规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详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规划生育实施方案。其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进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规划生育工
5、作,并征求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落实人口和规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规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监视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标准,依法做好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规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规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和规划生育事业进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6、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常常性的人口和规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规划生育科学讨论、宣传教育、药具治理和技术效劳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规划生育科学技术讨论、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给、技术效劳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规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供应有关人口和规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定填报人口和规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
7、规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规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公民生育子女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诞生人口。 第三章 生育调整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规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规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其次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
8、,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五)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局部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遥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别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规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
9、政府备案。 其次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其次十条其次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其次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反有关收养和规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规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其次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户籍地变迁的,除再生育申请已被原户籍地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且已妊娠者外,应当执行变迁后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10、 其次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状况并签留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进展公示,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
11、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打算。打算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效劳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详细审批程序,由市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其次十五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应当实行补救措施,并向人口和规划生育部门供应有效证明。人口和规划生育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催促、帮忙其落实补救措施。 其次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展调查。必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展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协作。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
12、事人担当;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担当。 第四章 嘉奖与社会保障 其次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规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和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十八条 鼓舞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赐予一次性嘉奖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
13、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其次十九条 职工承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依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三十条 有生育力量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嘉奖金,或赐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
14、的一次性嘉奖;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看;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供应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嘉奖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赐予照看; (四)职工未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根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根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供应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发给生活补助金等方式,赐予必要的帮忙。 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终
15、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应当另赐予一次性嘉奖。详细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连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嘉奖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本钱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后,收养或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顿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嘉奖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嘉奖金。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生
16、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规划生育技术效劳。 第五章 生殖保健效劳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规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综合效劳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学问。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效劳水平。 第三十五条 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规划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
17、访效劳工作,担当规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询问、指导和技术效劳,并承受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视治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规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 规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规划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选择安全、有效、相宜的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在妊娠后至子女诞生前到女方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效劳证。 持有生育效劳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人口和规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生殖保健免费效劳或者优待效劳。 第三十八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诞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削减诞生缺陷发生,提高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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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重庆市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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