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力资源绩效管理_人力资源-管理学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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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 心”)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 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 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业务。归集业务应按照 细则 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原件专人复审制,建立接件登 记簿,执行对外承诺工作制。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 积金账户的唯一性,不能重复开户,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 合并后办业务。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 200721 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 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
2、金缴存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 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填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 同时报盘;4、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 200721 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 放工资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 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 资中代扣代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 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
3、一次发 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 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 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 积金中心留存备查。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一)正常汇缴 应提交的资料: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 单或汇票等);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 金增减变更清册。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归
4、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合并后办业务一单位开户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三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二缴存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二)补缴 川建发 200772 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 未按规定的职
5、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 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应提交的资料: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 单或汇票等);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三、变更(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 200721 号第十五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 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 登记。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 2
6、00772 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 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 关系的;2、调出原单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合并后办业务一单位开户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三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7、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二缴存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 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 存的情形。应提交的资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 清册。(三)转移 川建发 200772 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 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转移包括市本 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8、。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 唯一性。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 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2、加盖有效印章的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一式四份。异地转移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有效印章的 公积金接 收函 3、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 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合并后办业务一单位开户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三
9、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二缴存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4、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 两份。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 存备查。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四、单位注销 川建发 200772 号第十二条: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
10、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 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 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 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有 效印章的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份;4、如暂不作销户处理的,需填制加盖有效印章的职 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作封存处理。五、提取 泸市府办发 200721 号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
11、部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合并后办业务一单位开户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三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二缴存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个工作
12、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偿还购房贷款的;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 入 30%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在职期间死 亡或宣告死亡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 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 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 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一)购房提取 川建发 200799 号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 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
13、产权证或购房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 资款)后,可申请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 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超过 购房款的,可支取至上月余额的千元位。应提交的资料:1、审核房产证的原件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审核后退回原件);2、现房、期房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提 供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审 原件留复印件;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作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归集业
14、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合并后办业务一单位开户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三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二缴存泸市府办发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 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二)贷款提取 川建发 2007 99 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
15、,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 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 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 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 息。”丿 LL、o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当年未 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支取年度申请支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 总额的公积金。支取年度对年对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月份不 予计算。应提交的资料:1、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 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2、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A、公积金贷款: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 请并签字,中心根据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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