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赔案例分析法律劳动法_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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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3 2009-07-24 12:05 案例 1某工程合同总价 380 万元,总工期 15 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价格为 76 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 万15个月/380 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平均值计算 案例 2 某工程有 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A 单项工程 500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 21 天;B单项工
2、程 850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 7天;C单项工程 225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 10 天;D单项工程 480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 10 天;E 单项工程 120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 27 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 十 7十 10 十 10 十 27=75 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 天工期索赔值=15 十 5=20 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不均匀性对总工期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
3、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停工、返工,计划要重
4、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实际记录决定.案例 3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 255918 人.日.由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 13.5 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 85604 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 9695 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 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 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 20%(工程量增加索
5、赔另外提出).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 20%,则相应全部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1+20%)=307102 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 9.4%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量: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 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604-28868-9695-31887=15154人.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 34 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
6、2 美元/(人.日):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236 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 人.日2.2 美元/(人.日)=33339 美元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确定是科学符合实际.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其他投标书中劳动效率值.(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劳动力损失,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应在其
7、中扣除,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现场记录,否则计算不准确,也容易引起争执 案例 4 某工程合同工作量 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 12 个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 美元,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 2 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施工期为:78500(185690012)=0.5月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工地管理费索赔为:(269.251美元/12 月)(2-0.5)月=33,656.37 美元 Hudson 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
8、开支为前提,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它应用前提:一报价中工地管理费核算和分摊是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二工地管理费内含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即它们都随工期延长而直接上升.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由于工期延长,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三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开支相同.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 Hudson 公式计算赔偿费用过高.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折扣.案例 5 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国家公布年
9、通货膨胀率为 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索赔为:380000005%4/12=633333美元当然,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造成工程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案例 6 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 186654 英镑,合同工期 62周,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 38 周,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 192486 英镑,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 164,计划合同竣工期(即 62 周)物价指数为195,现拖延了38周,实际竣工时(100 周)物价指数为220.设合同签订时物价
10、指数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万个月万个月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平均值计算案例某工程有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土基础推迟天单项工程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天单项工程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天单项工程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天单项工程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下特点计算简单方便不作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
11、期没有影响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为 100,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195-164)/164100%=18.9%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220-164)/164100%=34.15%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费用索赔基本假设是: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即每月完成工程量都相等.这样,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物价上涨风险为:(192486/1.0946)(18.9%2)=16619.39英镑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承包商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 100 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192486/1.0948)3
12、4.15%/2=30029.22英镑则由于拖延了 38 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为:30029.22-16619.39=13409.83英镑当然,在上面计算中,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而不是合同报价,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不十分准确.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3.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 案例 7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 400000 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商同时完成其它合同直接费为 1600000 元,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 200000 元.则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管理费=200000/(400000+1600
13、000)=0.1元/元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管理费=0.1400000=40000 元;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局限: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各工程项目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工程,分法也有它局限: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各工程项目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工程,分配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2.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管理费也较小,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案例 8 例如:某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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