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建筑规划建筑建筑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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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年八月十六日 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天门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天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参照“1+8”武汉城市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 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城市规划的具体
2、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适用于天门 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1.3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都应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涉 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1 天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 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2.2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 5 年,与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3、划的年限一致。2.3 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证或超 资质等级编制的城市规划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呈报和审批。2.4 在天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成果,必须按下列程序报送,经批准后 方可生效。2.4.1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会意见修改后,由市人民 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4.2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由 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4.3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
4、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4.4 专项工程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4.5 修建性详细规划。占地面积在 3 公顷以上的规划以及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和商业开 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会通过 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面积在 3 公顷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业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2.5 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工程规划、详细规划的正式成果中,必须明 确强制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
5、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 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认可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 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 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3.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1 城市分区与建设用地分类 3.1.1 天门市城市用地分类,按土地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3.1.2 可根据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 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3.1.3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
6、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 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 其他用地(E)。3.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3.2.1 天门市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3.2.2 建设用地安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改变后能与环境相适 应,应由业主申请,重新编制规划并按程序审批之后方可安排用地。3.3 建设用地红线图 3.3.1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时,必须附建设用地红线图。3.3.2
7、 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所必须的现状图,由业主聘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部门测绘,且必须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3.3.3 建设用地红线图所依据的现状地形图比例不得小于 1:1000,图上根据需要应绘出 规划用地范围线、拟建设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公用 设施保护范围等。地形图测绘范围必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拟建设用地四周边线外延一定 距离。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1 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4.1.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和建 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4.1.2 本规定所列建筑间距为居住建筑间距。4.1.3 居住建筑应
8、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4.1.4 中心城区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古城堤街、河山支渠、东湖 路、西湖路围合的区域为老城区,其它地段为新城区。4.1.5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含 24 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南面建筑高度的 0.9 倍;新城区内不少 于南面建筑高度的 1.1 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 10 米,新城区内不少于 12 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 6 米。(二)建筑高度
9、24 米以上(不含 24 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 24 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 1 目计算,24 米以上 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 0.3 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 26 米时,按 26 米计算;其最大 间距,在老城区内可以不超过 40 米,在新城区内可以不超过 45 米;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六日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为科学编制天门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范并参照定本规定武汉城市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城市规
10、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适用于天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可湖北省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天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 20 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 18 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 不少于 15 米;重叠面小于 12 米时,间距不少于 18
11、米;重叠面大于 12 米时,按本项第 1 目计算。(三)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 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 1 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 距按本款(二)项第 1 目计算;(2)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 间距不少于 18 米;(3)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 14 米以下建筑山墙面的间距不宜小 于 13 米。在老城区、新城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
12、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 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 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 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4.1.6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 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4.1.7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 4.2.5 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 4.1.5 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 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4.1.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
13、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 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4.1.9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 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 0.7 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 600 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
14、距。4.1.10 在文物保护建筑四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文 物保护的有关规定。4.1.11 平屋顶建筑物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女儿墙顶,屋顶如有面积大于标 准层面积 10%的附属建筑物,则算至附属建筑屋顶高度;坡屋顶建筑物高度,当坡度小于 等于 350 时,算至檐口;大于 350 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主要朝向轴线或平行道路中心 线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主朝向轴线或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算至山墙斜坡中点高 度。4.1.12 在国家气象站四周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间距和高度应符 合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4.2 建筑物退让
15、4.2.1 沿相邻地块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湖沟渠及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界线的 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安全、城区“四线”管制规定,兼顾相邻用 地单位利益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4.2.2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沿相邻地块边界建设的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相邻建筑等 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六日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则为科学编制天门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范并参照定本规定武汉城市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
16、定制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城市规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适用于天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可湖北省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天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高的,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所规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不等高的,按建筑高度比 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等高与非等高相邻建筑后退距离总合不得少于消防间距要求。(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1.高度 6 米以下建筑
17、,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3 米 2.高度 6 米至 20 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6 米;3.高度 20 米以上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 9 米。4.2.3 临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新、扩、改建建筑位于已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规定执行。(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执行。但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 求:1.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后退 10-15 米;2.临城市主、次干路
18、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后退 3-5 米;3.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底层为商贸、服务用房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 离不少于 5 米;临城市支路新建此类建筑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 3 米;4.新建影剧院、游娱乐设施、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 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 15 米并按规范要求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在老城区内后退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减让幅度不得大于 20%;5.临城市主、次、支路修建围墙,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临主、次、支路后退道路红线均不少于 2 米,且
19、应形式美观,通透;不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其地上 地下构件均不得超过用地界线。4.2.4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 7 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 15 米(自道路红 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下同)(二)临城市支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 13 米。4.2.5 沿河湖沟渠两侧新建建筑后退河湖沟渠规划蓝线控制范围边界线距离:天门河不 得少于 60米,汉
20、北河、杨家新沟不得少于 30 米,前后壕不得少于 8 米,河道、水行政主管 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6 居住区内部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最小距离,必须符合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 物最小距离(下表)的规定。居住区道路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缘 指人车混合使用路面边线;当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便道外侧边线。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5)“居住区逋路 丿,、区路 Q 组团路及宅问个赂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匸 髙层心 2*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年八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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